江苏实行双录规定 卖保险需要录音录像
【本报记者 冷翠华】更严格的保险销售“双录”规定即将在多地实施。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10月1日,在江苏全省范围内,通过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和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销售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都必须在销售的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以下简称“双录”)。
同时,记者从宁波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宁波市也将于10月1日开始试行一年期以上人身险销售“双录”规定,并将于12月1日起全面实施该规定。
目前,多数地方尚在按照原保监会印发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双录”规定。不过,业内人士表示,更严规定可能会在更大范围实施,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保险公司权益。
三方面提高“双录”要求
把保单的演示利益当作确定利益,利用销售话术误导消费者购买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今后,此类不规范的保险销售行为有望得到全面遏制。
根据江苏银保监局消息,10月1日,在江苏全省范围内,对通过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和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销售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都必须在销售的关键环节进行“双录”。
上述要求来自于江苏银保监局此前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人身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目前,多数地方执行的是2017年原保监会印发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对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一年期以上人身险产品或者其他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者向60岁及以上年龄投保人销售一年期以上寿险产品需进行“双录”。
对比来看,此次江苏即将执行的“双录”规定更加严格,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销售渠道从兼业代理机构扩展到保险公司自身的销售队伍和专业中介机构,二是保险产品由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扩展到所有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三是保险消费者从老龄人口扩展到所有个人消费者。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除江苏省外,宁波市也将执行更严的“双录”规定。根据《宁波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规范指引》,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向自然人销售保险期超过1年的人身险产品时,需要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该市将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推进“双录”工作,从10月1日到11月30日,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施“双录”工作,从12月1日起全面实施该项工作。
无疑,这意味着部分地方将开始执行更严格的人身险销售规范管理。业内人士认为,更严规定可能会在更大范围实施,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保险公司权益。
警惕误导和炒作
执行更严格的“双录”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过,新政策、新规定的出现常被用于保险营销的炒作和误导,需要消费者擦亮眼睛辨明真相。
记者在某保险销售平台上看到,针对江苏即将实施的“双录”新规,该平台解读为“新规来了,个人线下买一年期以上产品要‘双录’。买保险晚一年贵一年!”该文章显示的阅读量高达131万。
江苏银保监局表示,近期,该局发现有少数网络自媒体以“10月起投保寿险‘双录’升级,买保险不要等,早买早划算”为题进行不当营销宣传。
对此,江苏银保监局提醒消费者,要正确认识“双录”,并主动配合。该局表示,保险销售“双录”针对销售的关键环节进行,包括对销售人员介绍销售人员身份、介绍产品和核心内容、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投保人签署合同、抄写风险提示语句等环节进行录音录像。这项制度旨在规范保险销售人员依法合规介绍保险产品信息,让消费者在充分了解保险产品信息的前提下做出是否投保的决策。此外,对事后发生争议的,“双录”资料也可作为定纷止争的证据之一。
同时,江苏银保监局还提醒消费者,如果遇到销售人员在“双录”前介绍的内容与“双录”时所述不一致的,“更要多问个为什么,让销售人员在镜头前讲明白,以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此外,消费者购买保险需要明确自身的保险保障需求,合理评估自身投保能力,选择符合自身保障需求与缴费能力相匹配的保险产品,不要被不规范的营销话术误导。
业内人士表示,“双录”制度看似苛刻,实施过程中会有一些麻烦,但对于防范销售风险,共同保护投保人、销售人员以及保险公司三方利益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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