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可能会给险企带来战略风险与声誉风险
经济下行压力之下,部分企业资金链紧张状况凸显。保险公司陆续披露的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有十余家保险公司股权处于质押状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股权质押是一个正常的商业行为,股东方在现金流短缺、需要资金周转的时候,可以将其持有的保险股权质押给第三方机构,帮助其实现融资,获取流动性。
接受保险股权质押的质权人主要是银行、信托公司、融资贷款公司、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这些主体是市场上主要的资金提供方,有保险股权作为质押品时,这些机构往往愿意以更低的资金价格向企业提供融资。”一位金融分析师表示。
当然,股权质押融资是有相关法律要求的。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周子崴介绍,根据物权法、担保法中的法律要求,不得约定债务到期时,债权人直接取得质押股权。遵循这一法律要求,《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不得有“被质押的保险公司股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质权人代为行使表决权、转移保险公司股权控制权”等约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据朱俊生介绍,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部分股东通过长期质押、滚动质押获得资金再入股险企,以扩大其控制权;
二是个别股东签订有附加表决权的质押合同,将险企控制权变相转移给不符合资质的企业;
三是个别股东有过于激进的质押融资行为,加大自身流动性风险,进而危及险企股权结构。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若因为股权质押而致使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发生变化,可能导致险企股东及董事会关系改变,给险企带来战略风险与声誉风险,严重的甚至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银保监会近期下发的《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显示,“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股权质押、冻结比例过高”是重点排查对象之一。
“这说明行业已经关注到一些股权质押风险,并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王国军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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