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有什么作用?存在哪些不足?

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人员的正常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失业保险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促进再就业的重要经济杠杆。而今天,小编要带来的社保资讯正是和失业保险相关,主要是“失业保险有什么作用”和“失业保险存在哪些不足”这两方面的内容,下面,请看详情。
失业保险有什么作用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失业保险金是促进再就业的重要经济杠杆,用活用好这种经济杠杆,形成了杠杆的整体效应,对推动再就业工作是有促进作用的,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实行差别性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和标准。按失业期限长短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失业时间越短,给付标准就越高。例如法国规定,最初的失业金待遇为日基准工资的57.4%,其后则每4个月调低一次。这样有利于促使失业者积极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另外,为了使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发挥更有效的保障能力,可以对不同年龄的失业人员实行不同期限的失业救济。对于逾期仍未能就业者,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系统给予救助。对工龄长短不同,工作业绩不一,缴纳社会失业保险费用数量不等的失业者,发放的失业保障金也应有适当差别。这样一方面可以刺激失业者尽快就业,节约基金开支,另一方面考虑到了大龄失业者的实际情况,体现了社会公平。
(2)实行浮动性的失业保险税征收制度。这种做法的目的在于抑制雇主大批解雇员工。美国实施的“浮动失业保险税征收制度”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做法是,按联邦政府规定,企业为员工交纳失业保险税的基本比率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5.4%,但同时还规定企业可按员工就业稳定性记录的实际情况实行浮动性缴纳办法,有些州最高提高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0.5%。另外,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且失业人数少的单位,可以研究制定相应的返还政策,按一定比例给予一定数额返还。反之,则适当提高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比例。
(3)对自行组织起来的就业者以及有能力创业者,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地发给其作为启动资金,并可视情况给予创业补贴,同时在多方面给予帮助,在其事业起始阶段给予跟踪服务。比如: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提供一些无偿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
另外还可以发挥失业保险金中的专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费等的作用来促进就业。
失业保险存在哪些不足
一、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乡镇企业职工以农民职工为主,人员众多,数量很大,在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并不是每一个农民都有足够土地耕种的情况下,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缓解了这一困境。但乡镇企业经营状况极不稳定,一旦这部分农民职工失去工作,而又暂无其它谋生渠道,又将产生众多失业人员。不但使这部分农民生活难以维持,还会给社会造成不稳定。我国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数目越来越多,而按照《条例》规定,却未将这部分雇员纳入保障范围,只是在附则中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纳入失业保险。有的省份在制定本地相关规定时,未将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纳入范围。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本身就流动频繁,失业现象时有发生,如不参加保险,则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如何加强立法至关重要。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完整的失业保险待遇。
目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了许多具有农业户口的合同制工人。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保费,原则上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但目前用人单位在缴费时,工资总额中已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因此《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的补助。而从各地实施情况看,一次性补助标准都不是很高。这样规定显然有失公平,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业户口工人,都是为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应享受同样的失业保险待遇。
三、"职工"范围法律界定不明。
目前许多企业为了逃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职工为"临时工",拒绝为其办理失业保险。而实际上国家对临时工的相关问题早有定论:"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但在条例中对职工的界定不明,使得一些企业钻漏洞,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
总结:以上就是本文关于失业保险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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