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能否修改定点医疗机构?
我们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候,会在医院,或者药店看到医保定点等几个字样,那么什么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呢?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那么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能否修改定点医疗机构?下面,请看详情介绍。
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1、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3、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4、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5、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6、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7、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须填写《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连同须提供的材料一并送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能否修改定点医疗机构
首先,职工在办理医疗保险的时候除了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之外,职工可以选择3到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作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后之后就需要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险就医。
如果职工想要修改自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才能修改。参保人员可以在选定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之后提出修改要求,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管理能力的地区根据可扩大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参保人员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选定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总结:以上就是本文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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