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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险程度增加

喻爱枝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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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合同危险程度增加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或灾害事故的可能性较保险合同订立时有所增加。如车辆被改装、使用频率较低的自用车辆改为经营性使用、运输普通物资的车辆改为运输危险物品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规定不仅应适用财产保险,还应适用人身保险。例如,当受益人企图杀害被保险人时,可以认为道德危险上的主观危险发生了显著增加,若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2款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而若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可以解除合同。

什么是危险程度增加?合同危险程度增加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或灾害事故的可能性较保险合同订立时有所增加。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原因所致:(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用途所致;(2)保险标的自身发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学反应;(3)保险标的周围客观环境发生变化。

如车辆被改装、使用频率较低的自用车辆改为经营性使用、运输普通物资的车辆改为运输危险物品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规定不仅应适用财产保险,还应适用人身保险。以属于人身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当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变更而导致危险显著增加时(例如旅游公司的内勤人员变为外勤导游),当然应适用该条之规定,因为保险公司算定保险费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危险”,不仅指保险危险事实的增加,还包括道德危险事实的增加。例如,当受益人企图杀害被保险人时,可以认为道德危险上的主观危险发生了显著增加,若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2款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而若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是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什么是危险程度增加的问题,更多的保险知识请关注。

温馨提示:9月19日起,车险综合改革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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