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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8月1日起施行

tez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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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婚的,须以夫妻双方身份作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为自愿缴存者缴存公积金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家庭月收入只能按借款人一方认定家庭收入。自愿缴存者公积金贷款可申请额度为申请贷款时借款人近6个月公积金缴存额之和的20倍为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办理购房贷款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四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属管理部申请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配偶、抵押物产权人,自愿缴存公积金的个人(以下简称“自愿缴存者”),各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在四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或下属管理部负责受理、审批、发放贷款,由受委托银行负责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抵押登记(预抵押登记)后证件的管理、按揭贷款保证金管理等贷款业务。

第二章 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及在管理中心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自愿缴存者。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婚的,须以夫妻双方身份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开户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对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经管理中心核实确认后,可不受开户、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限制,放宽至引进人才只要上岗工作并在我市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1个月以上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工作调入我市的缴存职工,公积金开户、缴存不满6个月,调入我市开户缴存期间在原缴存单位未断缴且账户封存状态的,可凭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异地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1.经济收入来源的界定

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以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认定标准;在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如果借款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若自愿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近六个月工资收入流水并经管理中心认可后也可作为佐证确定月收入。

自愿缴存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如遇缴存基数向上调整的,自调整之日起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方能以新的缴存基数认定家庭月收入。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一方为单位职工缴存公积金、另一方为自愿缴存者缴存公积金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家庭月收入只能按任一方月收入认定。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为自愿缴存者缴存公积金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家庭月收入只能按借款人一方认定家庭收入。

借款人为单位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离职后以自愿缴存者身份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月收入按自愿缴存基数认定。

2.信用状况界定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信用记录良好,否则不予贷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1)近60个月内贷款存在连续3期、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不良记录的;近60个月内贷记卡存在连续3期、累计6期(含)以上恶意逾期不良记录的;

(2)近60个月内进入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诚信档案的;

(3)近60个月内有其他恶意拖欠不良记录的;

(4)有贷款、贷记卡、为他人贷款担保形成呆账、止付或核销记录的。

注意事项: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提供的信用报告有效期为打印后一个月内。

3.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计算方式

借款人月偿还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剩余家庭月收入的40%部分,不得低于四平市城镇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总人口数×四平市统计局每年确定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于低于四平市城镇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其他负债的,要从家庭月收入60%计算出的月还款额中予以扣除后,再确定其最高月还款额。

(三)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四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1.购买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购买新房(包括期房、现房)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的,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2.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在产权变更登记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须在工程竣工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申请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一方为职工身份,另一方为自愿缴存者身份,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按借款人身份确定贷款额度。

(五)借款人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必须用本次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

(六)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购买房屋套数的认定方式:以公积金业务系统家庭贷款次数累计计算认定(含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次数),缴存职工家庭有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包括婚前贷款记录),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二套房贷款。

(七)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离异的,借款人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须离异满12个月后,方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八)借款人家庭在管理中心(含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贷款的,无论是否变更婚姻关系均须在贷款结清后12个月以上方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九)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贷款发放前不应变更婚姻状况。如果在办理公积金贷款面签后至发放贷款过程中借款人发生婚姻关系变更,需重新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停缴、断缴、欠缴、封存状态的或夫妻双方有一方公积金账户冻结状态的;

2.购买住房申请贷款时间与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及增值税发票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的;

3.借款人家庭用所购住房提取公积金后再用该房屋申请贷款的;

4.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信用有不良记录的或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

5.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家庭已经发生过二次公积金贷款的;

7.借款人家庭购房申请过公积金贷款,离异后再用同一住房重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8.借款人家庭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的;

9.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应办但未办退休手续及自愿缴存者达到退休年龄的;

10.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积金贷款政策行为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比例

第七条 四平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70万元;自愿缴存者(家庭)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职工公积金贷款可申请额度与职工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关联,贷款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为限(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自愿缴存者公积金贷款可申请额度为申请贷款时借款人近6个月公积金缴存额之和的20倍为限。

第四十七条 开发企业信息变更

开发企业按揭楼盘准入后,如发生公司分立、合并、企业法人变更、预售房款监控账户变更、涉及法律诉讼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按揭楼盘贷款办理流程

开发企业向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提出按揭贷款申请→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审核按揭贷款材料及“项目五证”是否齐全→到开发楼盘进行现场勘查→提交复核、审批→签订按揭贷款协议→按揭贷款材料归档。

第十章 附 则

一、本细则由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管理中心以前下发的贷款政策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做说明的,依据国家、省、市、管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保监会财险部拟修订财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四平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若女性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则可放宽至65周岁。

自愿缴存者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贷款期限按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在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一年期贷款执行合同利率。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第十条 购买首套房贷款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总购房款的80%;购买二套房贷款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购房实际情况确定最终贷款金额。

第四章 贷款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积金贷款审批表:面签时,管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将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后输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签字并按手印。

(二)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借款人为异地缴存职工的,需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内的《异地缴存明细》。

四平市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无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三)身份证件: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效证件(以上复印件各一份,提供给受委托银行使用)。

(四)婚姻证件: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以上复印件各一份,提供给受委托银行使用)。

注意事项: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中的个人信息应一致,个人信息不一致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到公安、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在确保证件信息内容一致、有效的前提下,再继续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双方个人信用报告(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打印)。

(六) 还款账户:借款人名下受委托银行一类借记卡(复印件一份,提供给受委托银行使用)。

(七)提供的购房材料:

1.购买新房贷款需提供材料:

(1)首付款收据(复印件一份,提供给受委托银行使用);

(2)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一份提供给受委托银行使用)。

2.购买二手房贷款需提供材料:

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房屋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各一份,提供给受委托银行使用),如果无增值税发票需提供抵押房屋评估报告二份(一份提供给受委托银行使用)。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需提供材料:

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工程概预算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另需提供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抵押房产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各一份,提供给受委托银行使用)。如果无增值税发票需提供抵押房屋评估报告二份。

抵押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效证件、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以上复印件各一份,提供给受委托银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按揭贷款材料归档

以楼盘为单位,将贷款按揭楼盘准入涉及的主要按揭贷款材料(开发企业材料、按揭楼盘材料、项目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材料,保证档案的真实性、连续性;贷后管理及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业务材料)及时归档,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第四十六条 违约处理

开发企业及其楼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对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管理造成影响或侵害了缴存职工权益的,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应暂停办理该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待影响消除或缴存职工权益不受侵害后,视情况可恢复办理该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开发企业存在一房多售行为的;

(三)开发企业存在一房多价行为的;

(四)开发企业自行或协助他人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五)开发企业协助他人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开发企业误导、欺骗、拒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七)开发企业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作出不平等或歧视性规定的;

(八)开发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发生资不抵债等情况的;

(九)开发企业作为被告涉及法律诉讼被查封的;

(十)开发企业发生重大变故,影响项目顺利建设,造成非正常停工3个月以上的。

开发企业存在以上(一)至(七)种情况的,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应作出暂停办理业务、将企业列入诚信档案等处理,并在管理中心网站等媒体公开通报;涉嫌违纪违法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开发企业同意为购房人的公积金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

第三十六条 按揭楼盘材料的审核

开发企业需向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开发楼盘的基本情况。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企业法人简历;

(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五)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

(六)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七)开发企业股东会决议;

(八)开发企业章程;

(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票据;

(十三)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十四)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表;

(十五)楼盘预售价格表及规划定位图。

第三十七条 按揭楼盘准入调查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通过核实申请材料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准入调查。

按揭楼盘准入调查主要包括:

(一)开发企业情况

调查开发企业的性质、股东构成、房地产开发资质、近年开发情况、诚信经营情况。

(二)楼盘情况

1.调查楼盘项目建设情况与立项批文内容的一致性;“项目五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相互统一性。

2.实地调查工程结构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的工程结构的一致性;工程进度是否已达到按揭贷款施工进度,并拍摄工程形象进度影像材料。

第三十八条 按揭楼盘准入审核

对准入调查符合条件的按揭楼盘进行准入审核,审核主要包括:

(一)按揭楼盘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项目五证”内容的相互统一性;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地类用途;

(三)项目的施工进度完成情况。

第三十九条 楼盘实地考察及按揭楼盘放贷要求

(一)市本级的按揭楼盘由分管副主任带领贷款管理科进行现场勘查,所属管理部的按揭楼盘由管理部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带领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二)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所有材料齐全,并与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后方可受理按揭贷款。

第四十条 楼盘复核、审批

市本级的按揭楼盘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提交复核岗进行复核,审批岗最终审批。所属管理部的按揭楼盘材料由窗口人员初审,管理部主管贷款副主任复核,管理部主任最终审批。

第四十一条 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按揭贷款楼盘经通过准入后,开发企业方能与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明确最高贷款比例、最高贷款额度、最长贷款期限等事项;合作协议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签;双方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后,借款人可到楼盘所属地公积金窗口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二条 贷款发放管理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发放给借款人(购房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划入开发企业专用的预售房款账户。

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承担的责任

(一)根据《借款抵押合同》的有关保证条款在保证责任期限内,若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履行债务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十天之内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并通知保证人。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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