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宁政规发〔2020〕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和《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排查情况的通报》(人社厅函〔2019〕193号)要求,现就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有关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方式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工保”)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
(一)参保缴费时男未满60(女55)周岁的人员,本人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保”或“城居保”。
(二)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女55)周岁及以上且从未参加过“职工保”的人员,不得纳入“职工保”,但可参加“城居保”。
二、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一)选择参加“职工保”的,应采取逐年缴费的方式参保缴费。不得通过一次性趸缴的方式补缴养老保险费。
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8%、政府逐年为其代缴12%,政府代缴费年限不变。政府代缴费期间,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条件的,在计算社保补贴时,代缴费部分不作为计算基数。
2.征地后实现就业的人员,随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政府代缴12%、个人缴纳8%。
(二)参加“城居保”的,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缴费比例,由政府按规定一次性筹集缴费补贴资金,全部记入“城居保”个人账户,补贴年限不变。
三、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
(一)参加“职工保”的,逐年缴费至男年满60(女55)周岁时,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职工保”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达不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后,按“职工保”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也可直接转入“城居保”。
(二)参加“城居保”的,年满60周岁的从一次性补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重新计发“城居保”待遇;不满60周岁的,继续按照“城居保”缴费标准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享受“城居保”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本《通知》是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对我区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做出的调整,事关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事关保障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稳定大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政策调整有关工作执行到位。
(二)统筹部署,稳妥衔接。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费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确保政策有序衔接、稳步推进。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主体地位,允许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依据自身条件和制度规定,自主、自愿选择参保方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三)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各地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科学研判舆情,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积极宣传政策,帮助群众全面正确理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和意义,引导群众尽早参保、持续参保。
(四)制定预案,化解风险。各地要深入分析政策调整可能带来的影响,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切实做好信访维稳、应急处置等工作,动态跟踪可能出现的风险,一旦发现问题,要提前预警、及时报告,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风险,为政策调整营造良好环境。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执行期间国家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
温馨提示:银保监会:一季度个人住房贷款不良率稳定在低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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