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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

颜芝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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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自由职业人员需携带以下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第十二条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缴存人,出现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无法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可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等停缴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十四条 符合湛江市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的缴存人,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协助缴存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和人员,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湛公积金委〔2020〕2号

各自由职业人员:

现印发《湛江市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自由职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由职业人员,是指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而获取报酬,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参照自由职业人员管理。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三)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四)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四条 自由职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县(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设立专用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人员,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权利。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自由职业人员需携带以下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 《湛江市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身份证(港澳台同胞则提供有效的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等);

(三)居住证(非本市常住户口的提供);

(四)一类银行卡(须符合我市委托和扣款要求);

(五)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

(六)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凭据。

第七条 自由职业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存

第八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两倍。缴存基数为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由缴存人据实自行申报,但缴存基数不得超出我市规定的缴存基数范围,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超过我市规定的缴存比例上限。

缴存基数可每年7月调整一次。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缴存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每年可在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申请调整比例一次。

第九条 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托收方式,即约定住房公积金划扣的银行账户,由公积金中心委托业务承办银行从缴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自动划扣汇缴。

缴存人应保持所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充足。因缴存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或销户等原因造成无法划扣而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造成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的,责任自负。

第十条 缴存人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手续;缴存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单位继续缴存。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设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缴存人,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已转入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转移续缴手续。

第十二条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缴存人,出现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无法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可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等停缴手续。

已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缴存人,待经济条件好转、收入稳定后可申请续缴。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三条 符合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现行提取管理规定的缴存人,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该贷款已结清的缴存人,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之日起满6个月后,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四条 符合湛江市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的缴存人,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月收入高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起征点的,须提供近12个月的银行代发工资收入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还贷账户应与约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划扣银行账户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且贷款未结清的缴存人,未按要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按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等业务的缴存人,按照《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19]1号)、《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16]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缴存人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取消其今后5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申请资格,并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时将失信信息通过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

对协助缴存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和人员,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管理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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