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武医保〔2020〕24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办文〔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二、减征期限。
减征期限为5个月,减征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或抵缴。
三、缓缴政策。
实行减征政策的同时,用人单位可选择继续实行原已出台的缓缴政策,也可选择在减征期限结束后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且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确保待遇。
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缓缴期间,可以享受住院和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暂缓划入个人账户。缓缴期满,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一次性补划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划个人账户,参保人相应待遇损失由所在单位承担。
五、优化服务。
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待遇支付和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根据基金收支变化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持续完善经办服务,优化服务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各区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组织实施。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5日
温馨提示: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