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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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公积金委发〔2020〕4号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厅具体工作要求,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重点支持职工在本人及其配偶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在非本人或其配偶缴存地、户籍地购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
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及目的是什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精神。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相应调整。
二、此次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政策有哪些?
1、重点支持职工在本人及其配偶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在非本人或其配偶缴存地、户籍地购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文件发布之日后发生的购房行为严格按此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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