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
机关各科室、管理部:
为支持我市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和《蚌埠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蚌房金【2018】36号)等,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中心研究制定了《蚌埠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3月27日
附件:蚌埠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和《蚌埠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蚌房金【2018】36号),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自由职业者贷款”),是指在我市(含所辖三县)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有稳定就业、稳定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在我市市区及所辖三县县城购买自住商品住房时,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贷款条件 申请“自由职业者贷款”,应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蚌埠市户籍,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2、申请人在我市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且申请贷款时账户状态正常,无欠缴情形;
3、申请人在我市按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保险)1年(含)以上,且申请贷款前无欠缴情形;
4、申请人所购住房在其工作地;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含异地),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
6、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贷款及信用卡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违约还款记录;
7、申请人在我市具有稳定就业、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本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影响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总负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自由职业者的收入审核原则上以社保缴费基数为准);
8、实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可的担保方式。
第四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自由职业者夫妻双方均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仅一方(或单身)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申请人在我市由单位集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在我市属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照我市单职工最高额度加10万元核定,目前最高30万元。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原则上按照不高于申请人或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且不高于我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结合贷款额度、偿还贷款能力、借款人的年龄和二手住房的竣工时间确定,并符合下列期限限制条件: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
2、购买二手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且贷款年限加房屋竣工年限不超过30年;
3、贷款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且不超过上述规定的最长贷款年限;
4、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期限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
(三)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条 申请材料
1、《蚌埠市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办理窗口现场打印);
2、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款支付凭证;
4、最近1年的我市城市居民社保缴费凭证;
5、申请人从业单位或工作地相关部门出具的从业证明, 近6个月银行存款记录(流水),个体工商户另提供《营业执照》;
6、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打印);
7、《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现场填写),并提供在我市工作居住的父母或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
8、管理中心或受托贷款银行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贷款流程
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五条提供所需材料,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经办网点(以下简称中心网点)进行申请,参照我市缴存职工贷款流程处理。
第七条 其他
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间应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按期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连续3个月(含)或累计达6个月未按月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委托的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或按同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并将违约信息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媒体曝光。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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