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深医保规〔20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适用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二、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
(一)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其中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费率由6%降为3%(我市正在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目前实际缴费为5%);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单位缴费费率由0.5%降为0.25%;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单位缴费费率由0.4%降为0.2%。
(二)阶段性降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费率。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继续执行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降费率政策,即缴费费率由6%降为5%。
(三)阶段性免征企业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我市企业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即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率0.2%、0.1%、0.05%全免。
(四)实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缴政策。对企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延期缴纳期间,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期缴纳。延缴期间,暂停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补划入。补办补缴人员的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管理服务
人力资源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减免、延缴期间统计和参保人的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加强数据监测,做好数据分析。督促参保单位按要求如实申报社保费,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防止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确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加强风险防控,适时开展稽核检查,重点对企业通过拆分、新设等手段骗取减免资质等行为进行监控。医疗保障、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推行社会医疗保险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社保业务、查询业务进度和结果,减少现场办理;加强信息技术保障,优先处理因疫情防控需要的业务需求,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确保系统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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