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解读
1、“患重大疾病不允许提取”
此条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患重大疾病不在规定提取范围之内。
2、“调整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由原来的每月600元调整为800元。”
此条根据当前我市租房市场变化情况,同时为减轻职工租房资金压力,更好地满足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求,适度调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由原来的每月600元提高到每月800元。
3、“离休或退休提取的,个人账户封存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即可办理销户提取。”
此条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中规定离休或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免提供。
4、“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按产权所占份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账户余额,职工本人提取不足时,允许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款支出(购房人为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可按份额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此条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中规定,“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所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住房所有权应属于(将属于)提取申请人所有,不享有提取申请材料中记载自住住房所有权的职工,不能办理该套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
5、“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时,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贷款额度按借款人(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同时不得超过淮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
此条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3.2.2第8条规定要求:所申请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规定,应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后实行。
因市中心流动性资金风险加大(个贷率为94.75%处于三级预警范围内),全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已于2019年1月由淮矿分中心和皖北分中心分别承办。但从目前资金运行情况看,资金供应日益趋紧,经测算后,提出“贷款额度按借款人(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同时不得超过淮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的政策调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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