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调整201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扬人社〔2019〕169 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苏人社复〔2019〕162号),现将2019年度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9年7月1日起,参照本通知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30元、206元、201元、199元。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不低于170元、155元。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每人每月分别调整为3167元、2534元、1900元。已经高于上述标准的不予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9元。
三、其他
1、根据扬州市统计局公布,2018年扬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333元。
2、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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