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关于土地征收实行征供分离机制的通知
仪政办发〔2019〕8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应保尽保”要求落到实处,有效减少土地征收过程中人员安置矛盾,保证土地按期交付,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政府第93号令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精神,就我市土地征收实行征供分离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征供分离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实施征地批次(独立选址项目)报批前,将上缴省级规费、征地补偿安置费和人员安置社保资金(按个人分账户标准)按实测算,由园区、镇及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单位汇入指定预存征地款专户。在取得省政府征地批文后(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按照规定标准,从预存征地款专户计提土地补偿费,拨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兑付土地补偿,计提安置费与社保个人账户资金缴入市社保资金财政专户,市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为安置人员办理进保手续,即征地与供地环节完全分离,确保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工作在征地阶段全部落实到位。
二、完善社保资金收取方式。将原先在供地阶段按照工业和划拨用地每亩4.5万元、经营性(商业、住宅等用地)用地每亩6.5万元标准,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社会统筹资金的做法,调整为在征地阶段计收社会保障资金,即按照当年的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标准计收,进入市社保资金财政专户。
三、完善耕地占用税收取方式。改变耕地占用税征收方式,将原先在供地后从土地出让金(价内)直接提取解缴的做法,调整为征收土地方案获得省政府批准后,由市税务部门按照批准征收土地的地类及面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在土地出让金外(价外),向园区、镇及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单位自主独立征收。工业用地挂牌土地出让金标准由原先宁启铁路以南每亩17万元、宁启铁路以北每亩16万元,调整为宁启铁路以南每亩20万元、宁启铁路以北每亩18万元。对市重特大建设项目用地的,在充分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认真履行征地程序,严格执行预存征地款制度,同时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人数测算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强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管,同时做好预存征地款和社保资金入财政专户的审核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有关规定指导园区、镇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市人社局要按政策做好安置人员参保费用测算和进保对象资格核定工作,及时办理安置人员进保手续,按规定发放社保资金;各园区、镇(原滨江新城范围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市住建局负责)及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缴纳预存征地款,以及人员安置所需的社保资金。
五、其他事项。本通知自11月5日起执行,11月5日前已取得省政府征收批文,但尚未办理安置人员进保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是对已取得省政府征收批文,并办理了供地手续、提取了社会统筹资金,其征供地程序已经全部完成,相关费用已结算,只是因为进保人员名单没有及时推出,导致安置人员未办理进保手续的用地批次(含独立选址项目),仍按照原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进保手续,涉及的社会保障资金计提方式和标准不变;
二是对已取得省政府征收批文,但未实施供地及计提社会统筹资金,未办理进保手续的用地批次(含独立选址项目),参照征供分离机制办理进保手续,其涉及的社保资金按照个人分账户标准,在提取安置补助费(1.7万元/人)后,差额部分的资金由相关园区、镇予以补足,市财政按照园区、镇实际进保人数,以缴纳差额资金的20%比例给予奖补。
各园区、镇征地补偿及安置人员进保情况,统一纳入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并与年终考核结果相挂钩。对征地补偿及安置人员进保问题未按照序时进度要求整改到位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对其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停批停供”。
仪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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