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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尤娅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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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由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或职工的处罚依据。现将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人范围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调整为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现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要求,增加该类提取业务内容,明确办理材料及相关事项。现明确为“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业务标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满足广大办事群众对业务办理简单、便捷的需求,同时力求政策统一、连续、规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概况

《办法》适用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管理,具体包括总则、提取条件、提取材料、提取频次及额度、提取程序及监督和附则六个章节,共计三十七条。

二、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

《办法》在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三条中明确了本办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规定制定。由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三、明确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一)《办法》在第二章提取条件中,制定业务通用规定:一是第六条中明确了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离休、退休的”、“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在内的九种提取条件。第七到第十七条明确了上述提取业务的办理范围。第十八条明确了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可参照执行的具体规定。

(二)第三、四章进一步细化说明了以上九种提取业务标准化的提取材料、提取频次及额度,对业务办理标准进行了统一。

(三)第五章提取程序及监督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准予提取、不准予提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或职工的处罚依据。

(四)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限,并由济宁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四、涉及调整的政策内容

(一)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提取条件删除。

(二)调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业务的提取人范围。

1.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要求,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现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人范围由职工及配偶(父母、未婚子女)调整为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要求,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现将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人范围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调整为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增加职工在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区域限制。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现增加异地购房区域限制,购房地应为职工的户籍地或工作地,或为职工配偶的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四)增加“购买拍卖住房”类提取业务的相关内容。现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要求,增加该类提取业务内容,明确办理材料及相关事项。

(五)规范“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类提取业务的无房区域要求。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现明确为“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六)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职能,职工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提取后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计算可贷额度时须留存的金额。

(七)为方便贴息贷款职工充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现增加贴息贷款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贷款本息业务,已办理本市贴息贷款的职工可以每年办理偿还贷款提取业务,也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八)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满足广大办事群众对业务办理简单、便捷的需求。现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要求,规范提取材料要件,优化业务流程,精简提取申请材料。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1日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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