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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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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义人社〔2019〕7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经商市财政局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义乌市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操作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发布培训通知,申请人向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核后,综合情况达到开班条件即开展培训。(五)申请时间和办理流程 在创业实体登记注册3年内向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后拨付。

义人社〔2019〕7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9〕18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8〕108号)精神,经商市财政局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义乌市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操作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8日

义乌市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9〕18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8〕108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相关政策提出如下操作办法:

一、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条件(成功孵化企业认定标准)

1.2018年12月1日以后在我市初次创业,登记注册1年以上(登记注册时经营地址在创业孵化基地内),正常纳税;

2.孵化期不少于3个月;

3.孵化企业登记注册后1年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依法纳税1万元及以上;

(2)销售额达30万元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三)补贴标准

每成功孵化1家企业补贴1.5万元,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2.创业孵化基地与入孵企业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

3.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成功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台帐。

(五)申请时间和办理流程

在成功孵化企业后12个月内向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后拨付。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初次创业的“重点人群”(包括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下同)。

(二)补贴条件

1.在我市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3.正常纳税。

(三)补贴标准

一次性补贴2万元。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学生证(在校大学生需提供);

3.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五)申请时间和办理流程

在创业实体登记注册3年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和各镇街,下同)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后拨付。

三、特定行业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初次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1.2018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创办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3.正常纳税。

(三)补贴标准与期限

给予连续3年创业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学生证或毕业证书。

(五)办理流程

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拨付。补贴须按年、连续申请,首次申请时应在创业实体登记注册3年内。

(六)其他

特定行业创业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初次创业的“重点人群”。

(二)补贴条件

1.在我市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3.正常纳税。

(三)补贴标准与期限

带动3人就业的,每年补贴2000元,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学生证(在校大学生需提供);

3.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五)办理流程

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后拨付。补贴须按年、连续申请,首次申请时应在创业实体登记注册3年内。

五、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

(一)培训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

1.各类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奖的在校大学生;

2.各类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奖的高校毕业生;

3.在带动就业10人及以上、年纳税额10万元及以上,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中担任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学生证或毕业证书;

3.创业创新大赛获奖证书或文件。

(三)培训形式及流程

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确定培训计划,不定期组织优秀创业者赴国内知名高校、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等地进行能力提升培训。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发布培训通知,申请人向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核后,综合情况达到开班条件即开展培训。培训结束,考试合格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培训费用按最高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六、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一)补贴对象

初次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1.2018年1月1日以后在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大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2.获奖后创业项目来我市落地并带动就业5人及以上;

3.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4.正常纳税。

(三)补贴标准

按省级、国家级分别补贴10万元、2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学生证或毕业证书;

3.创业大赛获奖证书或文件。

(五)申请时间和办理流程

在创业实体登记注册3年内向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后拨付。

(六)其他

1.省级或国家级创业大赛是指由省级或国家级部门主办的创业大赛;

2.优秀创业项目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生特定行业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毕业2年以内到我市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毕业5年以内到我市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1.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与期限

1.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就业的,每年补贴36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每年补贴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毕业证书。

(五)申请时间和办理流程

高校毕业生在同一企业就业满一年后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后拨付。本年度工作时间仅受理享受期限在上一年度至本年的补贴。

(六)其他

1.“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其中从业人员数按企业工伤参保人数确定。分公司、支公司等分支机构划型按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一级企业进行划型;

2.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与企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不一致的,补贴起始时间按两个时间中较后的确定;

3.“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指提交补贴申请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如提交申请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的,参照已公布的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4.人员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就业的,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可视作同一家企业;

5.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审批按《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更高质量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义政发〔2015〕1号)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到非公单位就业岗位补助但未满2年的人员,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2年期满。

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1.连续登记失业1年及以上的无地人员中的“4050”人员;

2.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的人员;

3.经认定的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人员;

4.正在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5.复转军人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

6.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

(二)认定条件

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常住本市的外地户籍人员需按人员类别提供《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特殊病种证》、退役军人证件或印证材料、被征地农民印证材料等。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或常住)所在社区(村)提交相关材料,经社区(村)核实、公示后报镇(街道)审核认定。

(五)其他

1.“4050”人员指女性在40周岁及以上、男性在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重大疾病范围依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确定。

二十、有关说明

(一)本细则中“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毕业时间从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次月1日起算;

(二)初次创业以注册登记信息为准,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实体不认定为初创实体;

(三)创业带动就业人数不包含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费;

(五)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开始时间早于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的,相关就业补贴和社保补贴起始时间按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确定;

(六)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类型由民政、残联、商务、农业等相关部门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由农业、建设等相关部门确定;

(七)相同类型的补贴政策补贴期限累计计算,同一时间只能享受一个,可从优享受。

(一)补贴对象

1.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我市中小微企业;

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

1.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1.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2.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首次享受社保补贴开始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四)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人员名册》;

3.毕业证书(招用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五)申请时间和办理流程

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后拨付。本年度工作时间仅受理享受期限在上一年度至本年的补贴。

(六)其他

1.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与企业(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不一致的,补贴起始时间按两个时间中较后的确定;

2.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3. 2019年1月1日前已按《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更高质量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义政发〔2015〕1号)规定享受非公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但未满2年的,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2年期满。

九、临时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孤儿及烈士子女等高校毕业生);

2.应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持续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

3.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范围的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

办理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与期限

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补贴6个月。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五)办理流程

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后拨付。

(六)其他

本补贴不能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

十、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2.实现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1.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2.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与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首次享受社保补贴开始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2.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五)申请时间和办理流程

向户籍(或常住)所在社区(村)提交相关材料,经镇(街道)初审,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后拨付。本年度工作时间仅受理享受期限在上一年度至本年的补贴。

(一)补助对象

经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委托解决困难企业职工转移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

(二)补贴条件

解决裁员10人以上且裁员率达5%的困难企业职工转移就业,并在转移用人单位就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按转移就业人数,给予每人500元补贴。

(四)申请材料

《解决困难企业职工转移就业服务补贴申请表》

(五)申请时间和办理流程

在解决困难企业职工转移就业3个月后向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后拨付。

十八、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失业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补贴条件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经人力社保部门报批或同意的项目制培训、校企合作培训等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三)补贴标准与期限

培训期间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按日计算)。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期间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申请材料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五)申请时间和办理流程

自证书发放12个月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后拨付。

十九、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认定对象

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和常住本市的外地户籍人员:

(六)其他

原已按《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更高质量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义政〔2015〕1号)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社保补贴但未满享受期限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十一、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

因患病、子女入学、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

每年不超过2000元。

(三)申请材料

1.《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四)申请时间和办理流程

每年11-12月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提交相关材料,经镇(街道)初审、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后发放。

十二、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依法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补贴条件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经扶贫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三)补贴标准与期限

每吸纳1人每年补贴3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请材料

1.《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补贴申请表》;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说明材料(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

(五)申请时间和办理流程

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后拨付。本年度工作时间仅受理享受期限在上一年度至本年的补贴。

十三、校企合作就业实践基地认定

(一)申报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市企业或拟上市企业、上市培育企业;

2.规上高新技术企业;

3.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企业与至少3家院校(含职业和技工)成功签订就业合作协议;

2.有完善的就业实践人员管理制度;

3,上年度内吸纳合作学校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等就业实践生不少于50人,留用率不低于20%。

(三)申报材料

1.《校企合作就业实践基地申请认定表》;

2.与职业(技工)院校签订的就业合作协议。

(四)认定程序

向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资料复核和实地查看进行审核,经公示后下文认定。

十四、校企合作就业实践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校企合作就业实践基地。

(二)补贴条件

1.基地认定后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2.企业与至少3家职业(技工)院校成功签订就业合作协议;

3,上年度内吸纳合作学校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等就业实践生不少于100人,留用率不低于20%。

(三)补贴标准

一次性奖励补助10万元。

(四)申请材料

《校企合作就业实践基地奖补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对认定满1年的“校企合作就业实践基地”,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牵头按认定标准开展验收评价。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拨付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十五、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1.个人

(1)我市户籍劳动者;

(2)在我市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外地劳动者。

2.机构

(1)承担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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