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困难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工作规程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57号)精神,现将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的工作规程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57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含已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组织已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后,给予企业每人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二、补贴对象
组织已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南宁市困难企业(包括南宁市本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联审小组认定的南宁市本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
三、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
四、补贴标准
800元/人
五、培训流程
(一)原则上困难企业向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培训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困难企业职业培训开班申请表
2.南宁市困难企业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3.企业与培训对象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劳动合同起止时间等内容)
(二)组织培训
人社部门同意开班后,企业自主或依托外部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
1.根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实施培训,不得擅自更改培训内容。确需修改的,须经人社部门批准同意。
2.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每天培训时间不超过8小时。

3.做好考勤签到记录,每半天签到一次。
4.每半天培训都必须拍摄培训全景照,按时间顺序整理存档。
(三)培训结束后,企业组织学员开展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内容与方式由企业确定,报人社部门同意后实施。考核合格的,由企业出具《培训合格证》。
六、补贴申领
培训结束后30日内,向开班审批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困难企业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南宁市困难企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3.考勤签到表;
4.培训照片;
5.培训合格证。
七、补贴拨付
人社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30天内,完成补贴的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八、其他
1.人社部门对培训开展进行监管,企业不配合的,人社部门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2.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追回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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