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依法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本人申请、中心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一)职工退休的;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特别说明:
1.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在单位缴清职工住房公积金后,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并办理销户。但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方可办理销户。
2.职工本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手续;未在异地和本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的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限配偶、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提取资料、额度、时限
第七条职工退休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二)身份证原件;
(三)退休证或退休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本人银行卡。
第八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二)身份证原件;
(三)县级以上医院和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保部门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或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本人银行卡。
第九条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定居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二)身份证原件;
(三)出境定居证明文件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本人银行卡。
第十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死亡销户);
(二)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说明:
1.代办人员办理,须出具死亡职工原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及户名;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须出具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账户余额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应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二)身份证原件;
(三)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本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购买商品房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购买商品房);
(二)身份证原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地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提取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购房首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本人银行卡。
办理时限: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办理。
提取额度:购房全额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总房款的70%;首付含商业银行贷款的提取额不超过总房款的30%(购房首付款的,实行“先自付后提取”);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特别说明:
1.所购买的商品房产权须为职工本人、配偶名下单独所有或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共同所有;
2.所购买的商品房须为职工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3.职工购买商品房属非住宅性质公寓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住宅性公寓除外);
4.在购房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5.在购房时已申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若再次购房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第十三条购买二手房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购买二手房);
(二)身份证原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地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提取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购房屋过户后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本人银行卡。
办理时限:房屋产权过户后6个月内办理提取。
提取额度:不超过房产交易增值税发票载明的房屋总金额的70%,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特别说明:
1.所购买的二手房产权须为职工本人、配偶名下单独所有或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共同所有;
2.所购买的二手房须为职工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3.职工购买的二手房属非住宅性质公寓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住宅性公寓除外);
4.在购房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5.在购房时已申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若再次购买二手房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第十四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限广元市行政辖区内):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建造、翻建、大修);
(二)身份证原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办理提取;
(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办理提取;
(五)职工本人银行卡。

办理时限:符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在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1年内;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截止到《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批准时间后1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费用(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特别说明:所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产权须为职工本人、配偶名下单独所有或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共同所有,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偿还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限广元市行政辖区内):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身份证原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本人银行卡。
办理时限:《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执行满1年后办理;若再次还贷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提取额度:年度还款提取金额以系统提示的当月还款金额计算年度还款总额,且公积金余额须保留1个月还款金额;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特别说明:
1.凡开通公积金委托扣款还贷业务的,不再上述提取范围内;
2.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银行卡到公积金信贷业务窗口办理。
特别说明:
1.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在上述提取范围内;
2.重大疾病种类包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一类特殊疾病门诊疾病:糖尿病有严重的并发症者、肝硬化等19种;二类特殊疾病门诊疾病: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等8种。
第二十条自由职业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参照各类部分提取细则执行;销户提取的,须女满50周岁,男满55周岁凭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第四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
第二十二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办理。本人因故不能到场办理的,可委托办理。受托人办理时须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由职业者除外)。
第二十三条管理中心对职工本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准予提取的应及时办理,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第二十四条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资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经管理中心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同时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提取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采取转账支付方式,实时划转到职工本人银行存款账户。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凡单位及个人出具伪证,骗取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追回,且五年内停办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并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实施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二)身份证原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银行加盖业务印章的当前贷款余额表及近3个月还贷明细;
(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和配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五)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商业银行加盖业务印章的一次性还款同意书;
(六)职工本人银行卡。
办理时限:《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执行满1年后办理;若再次还贷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提取额度:年度还款提取金额以商业银行出具的近3个月还贷记录按月度最高还款额计算年度还款总额;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当前的贷款余额;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特别说明: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第十七条租赁自住住房的(限广元市行政辖区内):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赁自住住房);
(二)身份证原件;
(三)房产管理处出具的房源信息查询表;
(四)职工本人银行卡。
提取额度: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6000元;当年未提取的视作放弃,提取额不累计到下一年度;若再次租房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特别说明: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十八条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物业管理费);
(二)身份证原件;
(三)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须提供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按合同交房时间办理提取;
(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配偶单方所有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本人银行卡。
提取额度:提取上限按5000元/人/年标准执行,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提取上限按3000元/人/年标准执行;当年未提取的视作放弃,提取额不累计到下一年度,若再次支付物业费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特别说明: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有自住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
第十九条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限配偶、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重大疾病或灾难事故);
(二)身份证原件;
(三)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医保部门提供的近两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
(四)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难事故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限配偶、子女、父母)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本人银行卡。
提取额度:因患重大疾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因重大灾难事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的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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