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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殷翰凤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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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不支持购买别墅及独栋、双拼、联排、叠拼等类型住宅。(三)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 1.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原则上应缴存至贷款申请之日的上月; 3.借款申请人提取公积金后,须连续缴存6个月及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4.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转入前后处于连续正常缴存状态的。第十三条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的同时,其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或所购房屋价值的7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及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期房、现房或再交易房,所购住房须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类型分为:期房、现房、再交易房。

(一)期房是指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处于在建而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签订的购房合同为网签预售备案合同。

(二)现房是指开发商对所售商品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可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

(三)再交易房是指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权属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房管、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转移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本市行政辖区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银行贷款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异地公积金缴交职工到广元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不支持购买别墅及独栋、双拼、联排、叠拼等类型住宅。

第五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且未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

1.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原则上应缴存至贷款申请之日的上月;

3.借款申请人提取公积金后,须连续缴存6个月及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4.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转入前后处于连续正常缴存状态的。转入前已断缴或提取后缴存未满6个月的,转入本市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

5.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按住建部和四川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且前后连续缴存的。

(四)未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同一套住房。

(五)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本市及异地中心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六)购房买受人须具有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以及购房首付款证明材料。

(七)对于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贷款购房,需提供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近6个月连续缴存明细、公积金余额。

(八)有稳定经济收入(提供近6个月的工资流水),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九)能够提供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十)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1年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二手房不得超过过户后半年。

(十一)借款人提供现房抵押时,需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抵押物价值(贷款金额不能超出评估价值的70%)。

(十二)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以一方作为主借款人申请贷款。

(十三)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申请人配偶应作为借款共同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应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住房,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公积金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第八条异地贷款职工须提供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有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源信息证明。

第九条公积金借款人信用风险等级界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禁入类;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征信界定如下。

(一)正常类

1.无任何逾期记录;

2.因信用卡未支付年费产生的逾期记录;

3.近2年内,累计逾期2期(含)之内;

4.近5年内,累计逾期5期(含)之内,且无连续逾期3期以上;

(二)关注类

1.近2年内,未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3-5期,经调查确认为非恶意拖欠且已结清逾期贷款本息的情况下,可适当调减贷款额度;

2.近5年内,连续逾期3-5期或累计逾期6-11期,经调查确认为非恶意拖欠且已结清逾期贷款本息的情况下,可适当调减贷款额度;

(三)禁入类

1.近2年内,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及以上。

2.近5年内,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及以上,均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3.当前贷款有逾期,担保人代为偿还的。

4.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情况的。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

6.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7.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登记的。

8.有其他负债且超出了本人借款偿还能力的。

9.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

(二)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首付款比例、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工作、工资收入稳定性及公积金缴存情况等规定,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后确定其可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市县(区)执行同一标准。

第十三条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的同时,其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或所购房屋价值的70%。本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回农村自建房,借款人无抵押物时,需由一位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连带偿还责任担保或担保公司担保,申请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金额最低为30%;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购房总额)。

第十五条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1.所购住房是期房、现房的,应以购房时签订的备案合同价格确认住房价值;

2.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应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住房交易价格及过户时计税价值的低值确定住房价值。

第十六条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60%。

(一)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本息之和。

(二)月收入的认定。

1.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为依据,结合参考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来确定其个人月收入。

2.个人自愿缴存者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依据。

3.未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为依据。收入证明显示月收入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的个人储蓄账户资金流水单(显示为工资、津补贴等)或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第十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逾期情形之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一)近2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且已结清逾期贷款本息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10%;近5年内贷款连续逾期3-5期,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且已结清逾期贷款本息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20%。

第三十八条以房产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累计有3期及以上未归还逾期贷款本息,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催收并发逾期《催收通知书》;逾期6期及以上,公积金中心委托律师发《律师催收函》,经催收无果,公积金中心可直接扣收借款人(含配偶)名下及保证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抵扣贷款本息。抵扣金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请求变更抵押物时,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中心提起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借款人情况、贷款情况、原抵押物情况、变更原因、新抵押物情况等内容),新抵押物价值不得低于原抵押物价值。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益人或监护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借款合同》,贷款结清后,借款合同终止。

第四十一条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新的保证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或补充合同。

第四十二条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导致抵押房屋损毁,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并将保险赔付金或征收补偿金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四十三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要处置抵押物的,须先结清贷款本息。

第四十四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需提供贷款结清证明,并返还抵押物或质押物至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合同终止。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按照《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实施和修订。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信用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未超过12期且已结清逾期本息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10%。

第十八条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

如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情况说明,可不认定为逾期情况。

第十九条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长为30年,借款申请人临近法定退休5年内可申请贷款期限延长,但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第二十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一条若借款人获得公积金贷款后公积金出现断缴,经催收拒不履行公积金缴交义务,公积金中心将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的惩罚性利率(在借款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二条贷款的担保可采取房产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以不动产作抵押的贷款

1.以预购商品房作抵押的贷款

(1)公积金中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备案制度管理。开发企业备案需符合以下条件: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原则上开发企业职工需缴交住房公积金;按贷款金额的5%缴纳保证金(开发楼盘土地作抵押的保证金比例提高到10%)存入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已缴保证金按原政策执行)。

(2)借款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借款人所购商品房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前由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待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办结后方可退付保证金,并终止阶段担保责任。

(3)购买预售商品房需以购买商品房时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设定预告抵押登记。

2.以现房作抵押的贷款

在发放贷款前抵押人必须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证明。借款人以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签字同意方可办理抵押。现房抵押的价值,按照购买住房的价款或该房产的评估价值确认(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抵押房屋价值的70%)。

第二十四条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质押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合计。出质人必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有价证券交由公积金中心保管。

(二)可作为质押物的有效证券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质押率不得超过质押有价证券面值的90%。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在质押期内,公积金中心不得擅自处分其质押物。质押物如因公积金中心的原因发生损毁、遗失,公积金中心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不能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时,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三方保证人承担借款连带偿还责任。

2.现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售房款账户。

3.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受托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八)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

(九)借款人按月归还借款。

第六章贷款的归还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办理贷款后,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已支付保费还款方式。

第三十三条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若部分提前还款,每年可提出一次申请,金额应为万元的整数倍,但不得提取自己及配偶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提前还款。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以采取委托扣款还款方式,用自己公积金账户余额对冲每月应偿还还借款的本息。

第七章贷后管理、合同变更及终止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应按相关要求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机制。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根据本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追偿措施。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等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二)第三方保证人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担保公司,并经公积金中心确认,签订担保合作协议。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必须向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式担保函并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三)第三方保证人经营情况发生变更时必须提前通知公积金中心,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

第二十六条贷款抵押物的处置

(一)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未满之前,借款人不得擅自处置。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追究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三)第三方保证人违约,公积金中心可取消其保证人资格,并直接扣划其保证金以偿还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余额,借款人在未还清公积金贷款余额前,原担保合同继续有效。同时,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给公积金中心造成损失的,由第三方保证人负责赔偿。

(四)处置抵押物时,公积金中心有优先受偿权,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出应偿还部分(含诉讼相关费用和处置费用)的,公积金中心应返还抵(质)押人。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借款合同终止。终止后,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解除设定的抵押权。

第二十八条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贷款办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3.购房证明:

(1)购买期房、现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合同摘要(备案表)。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4.首付款证明:

(1)购买期房、现房的,提供首付款收据,刷卡POS单或现金收款单等。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凭据、银行现金缴款单、首付款收据、缴税凭证及资金监管凭证等。

5.缴存公积金相关资料:

(1)本地缴存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由公积金中心直接核实;

(2)异地缴存职工,提供经广元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后的住建部统一格式异地缴存证明、近6个月明细及余额。

6.委托扣款账户:符合受托银行扣划要求的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个人借记卡。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请再交易房贷款,除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上资料外,售房人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过户前的产权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摘要。

2.售房人身份证明。

3.收款人账户:符合受托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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