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鹤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经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沟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鹤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现将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执行到2019年6月30日,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进行汇缴。
二、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的最高和最低限
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应按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限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8〕26号)公布的鹤壁市2018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900元,淇县1700元,浚县1500元,各缴存单位要按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二)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1.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计入缴存基数的项目
(1)工资项目:职务(技术等级)工资额、级别(岗位)工资额、见习(熟练、学徒)期工资、保留福补、保留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年度目标考核奖、精神文明奖、职务(工作性)津贴、地区(生活区)补贴、(警衔、审判、检察)津贴、特殊岗位津贴。
(2)不属于上述工资项目范围和公务交通补贴,暂不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事业单位计入缴存基数的项目
(1)工资项目:职务工资待遇、岗位(等级)工资额、薪级工资额、中小学教师教护工资标准10%提高部分、见习(熟练、学徒)期工资、保留福补、保留奖金、精神文明奖、职务(岗位)津贴、地区(基础性绩效)补贴、农教补贴、教护龄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特岗套改保留、浮动工资、绩效工资、年度目标考核奖、警衔津贴、禁猪民族补贴。
(2)不属于上述工资项目范围的,暂不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3.企业单位计入缴存基数的项目
工资项目应按《条例》规定的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
4.若国家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三、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得高于12%。
四、月缴存额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保留到元)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部分和职工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五、办理方式
(一)管理部窗口办理
缴存单位应到所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和鹤煤分中心拷贝本单位数据,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汇总表和住房公积缴存基数调整核对清册的电子版和纸制版(A4纸)1份加盖单位预留印章,报送管理部和鹤煤分中心。
(二)网厅办理
已注册单位网厅的缴存单位,可登陆鹤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单位业务大厅,办理本单位基数调整业务,要详实完整填写附件1,加盖单位预留印章,并将扫描或拍照图片上传至单位网厅。
六、具体事宜和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应如实申报本单位的缴存信息,认真核对缴存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于6月25日前完成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缴存单位申报的数据进行核对。
(二)各缴存单位应统一实行每月“先核定后汇缴”的办理方式,先到管理部和鹤煤分中心,或登陆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核定本单位汇缴金额,再进行转账缴存。如缴存单位汇缴金额不符,该款项将全部退回,并由缴存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办理核定、汇缴业务。
(三)对于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调入单位要及时为其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尚未缴至2019年6月的单位,应在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七、法律责任
凡不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出现多报、少报、瞒报和逾期不报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由缴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造成逾期或少缴的,将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联系电话:市区管理部:3220601;鹤煤分中心:2963701;浚县管理部:5529301;淇县管理部:7230393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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