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及原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17年年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年平均工资。
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哈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根据(有关部门)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哈密市2018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工资总额计算,职工月缴存基数上限额为19626元,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高上限额为4710元。
(二)缴存基数下限
缴存基数下限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发[2018]19号《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哈密市、中央自治区驻哈各单位,2018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低下限额为154元;巴里坤县、伊吾县2018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60元,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低下限额为146元。
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二、缴存比例的确定
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执行以往规定,即为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3%)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企业连续两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哈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连续两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哈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哈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哈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三、缴存基数调整时间
新调整的公积金缴存额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缴存基数调整程序
各单位在完成2019年1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进行基数调整。
并将填好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交公积金中心进行基数调整,并将填好的《住房公积金金汇缴清册》交公积金中心。
各单位在基数调整的过程中,应对已经存在的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严格核对,缺少身份证号的要补录齐备,姓名不符的要更正,确保所有职工信息的完整、准确。
五、注意事项
各单位应按照哈密市统计局和哈密市社保局计算职工月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单位在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应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不调整的单位,应提交单位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工会的相关决议,并报送相关资料(单位公积金帐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以便对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避免信息差错。
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后,如发现职工月缴存额确有错误并需重新调整的,可在全市基数调整后,凭有关部门核定后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到公积金中心重新调整。
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见角进元)。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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