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与责任保险是一回事吗

有人认为,保险责任与责任保险就是一回事,别拿保险责任与责任保险忽悠人。说真的,保险责任与责任保险虽然在表述上只是调了一个头,但真的不是一回事。下面从机动车保险角度来区分保险责任与责任保险。
在《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十个事项中,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事项的第四项,就是说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
1、保险责任在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那么,什么是保险责任呢?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就是经常所有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这种事故发生或者不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说法实际上是人身保险的范围)。
保险责任,因不同的保险险种,保险公司承担不同的保险责任,例如,在机动车保险中,保险险种基本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以及在此基础上的附加保险。不同的险种,保险责任是不相同的,例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的对象是什么,例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对象是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者,对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损失以及本车车上人员的伤害,不属于第三者保险责任的保险范围。
2、什么是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又分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什么是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第三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什么是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第三者?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三者也有通常的解释,简单地说第三者即为:保险公司为第一者,被保险人为第二者,其他为第三者。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按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法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己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先行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以及退保实行自愿原则,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
据此,保险责任与责任保险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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