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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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管委会<2019>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6月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含商品房、经适房、房改房、拆迁房、二手房)
现行《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涉及购买自住住房(含商品房、经适房、房改房、拆迁房、二手房),原规定:符合因购房提取的,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可一次或分次办理提取,每次间隔须满12个月以上,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出付款票据金额。现修改为:提取凭证5月有效期内只可提取1次,提取额不得超出付款票据金额。
6月1日前,因购房已办理过提取的,6月1日后可在提取凭证5年有效期内再提取1次。政策调整后,首次办理的职工在了解政策后,自主选择提取时间,只能办理提取一次。
二、取消“装修提取、物业费提取、身患重大疾病提取”政策
为规范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6月1日起,将不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审批服务事项通用目录》》规定提取范围的“装修提取、物业费提取、身患重大疾病提取”予以取消。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28日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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