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宁夏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激发企业活力,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42号)。现就进一步降低我区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以来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总书记在2018年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我区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起草了《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人社、财政两部审核通过,确定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新的降费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
(三)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自2019年5月1日起,由以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调整为以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低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
(四)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由现在的在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调整为在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三对企业的减负效果
我区自2015年开始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通过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惠利于企、让利于民,切实增强了广大参保企业获得感,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015年至2018年共为企业和个人减负约32亿元,预计今年可为企业和个人减负约32.7亿元。一是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情况。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可为全区2.2万家企业减负11.7亿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可为全区2.4万家缴费企业减负8.1亿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可为全区2.9万家缴费企业减负0.9亿元。二是调整缴费基数情况。将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负担均可进一步减轻,可为全区近56万低缴费城镇职工减负12亿元。
四对退休人员待遇的影响
一是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对退休人员待遇不会产生影响,退休人员的待遇主要取决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和单位缴费比例并无直接关系。
二是对于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国家已明确今年凡涉及以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计算的各项退休待遇保持不变。
三是根据人社、财政两部统一安排,我们将尽快制定养老金待遇计发过渡办法,确保待遇平稳衔接、只升不降。
四是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今年企业提高比例为5.5%左右,机关事业单位提高比例为4%,这是我区连续第15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也是继2016年以来连续第4年同步安排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预计全区近64万退休人员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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