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才房票补贴实施细则
台人才领〔2019〕5号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台州市“500精英计划”人才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台州市本土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台州社会事业人才进入省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奖励实施细则》《台州市教育人才培育和引进实施细则》《台州市教育基地建设资助实施细则》《台州市卫生人才培养实施细则》《台州市卫生人才和高端平台引进实施细则》《台州市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管理办法》《台州市宣传文化人才团队引进管理实施细则》《台州市新(融)媒体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台州市知名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台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培养实施细则》《台州市引才荐才奖励、补贴及工作经费兑现申报规程》《台州社会事业高水平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台州市人才服务型支行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台州市人才房票补贴实施细则》《台州市落实高层次人才生活待遇实施细则》已经五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月31日
台州市人才房票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台市委发〔2017〕105号)、《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台市委发〔2018〕39号)、《台州社会事业人才发展三十条》(台市委发〔2018〕78号)、《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17〕57号),现就做好人才房票补贴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顶尖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房票补贴;领军、高端、特优、高级人才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房票补贴。
特优以上高层次人才在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房),使用房票补贴支付购房款后,所余房款可全额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新引进地市级以上名校长、三级医院优秀院长担任我市学校、医院主要负责人(非项目合作模式),新引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知名专家担任我市高校二级学院院长,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房票补贴。
(三)新引进符合社会事业领域紧缺目录的全职博士研究生,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房票补贴;新引进符合社会事业领域紧缺目录的其他人才,经认定为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房票补贴。
(四)社会事业领域用人单位培养的与所从事岗位专业相符的博士研究生,继续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5年内(从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之日起算)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房票补贴。
(五)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且已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正高职称人员(特级技师),副高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和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或取得技师证书的毕业生,5年内(从缴纳社保之日起算)购买商品住房,按购房款的20%、15%、5%、3%,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20万元、15万元、3万元房票补贴。
“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指2017年5月9日以后,从市外引进来台企业工作且之前无在台工作经历。全日制毕业的应届博士研究生不受“之前无在台工作经历”限制。海内外知名高校、本地高校和台州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应在2017年5月9日后新引进,其他全日制本科或取得技师证书资格的毕业生应在2017年12月29日后新引进。
“我市企业”,指我市非公企业(国家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及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派遣公司除外)、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市国资委一级监管企业(不含下属子公司,不含全日制本科或取得技师证书的毕业生)。
二、申领条件
(一)第(一)(五)类补贴对象(不含创业人才)应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高层次创业人才获得首批创业启动资金满三年或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完毕方可申请房票补贴。
(二)第(二)(三)(四)类补贴对象应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另有政策规定的,依照其政策规定。
(三)申请者本人及配偶应未享受我市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四)申请房票前已购置商品住房,且购房时已符合申领房票条件的,可在购房之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签订购房合同起算,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起算)两年内申请兑现房票补贴,兑现金额不超过首付款和已还贷金额。
三、发放管理
(一)房票凭证自发放之日起两年内购房有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房票补贴待遇。补贴对象可持房票凭证购买台州市区商品住房,所在单位不在市区的,可在市内工作地购买商品住房。所购商品住房应是人才本人完全产权或夫妻双方共有产权,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申请房票前已购置商品住房且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所购商品住房在兑现房票补贴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申请房票补贴时,应减除申请人已享受的租房补贴总额,并从申领房票的当年度起,不重复申领租房补贴。若夫妻双方均满足条件的,按“一户一房”原则,其中一方按规定标准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规定标准的50%享受,双方房票补贴总额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房款。
(三)对列入《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且符合房票申领条件的人才,其人才层次提升后,未申领房票的按新的人才层次申领;已申领房票但尚未购房的,在房票有效期内可将房票凭证退还给申领部门后重新申领。
(四)补贴对象违反劳动合同且离台工作、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解除劳动合同的(台州市内正常调动除外),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房票补贴,追回金额按未满劳动合同期限的月份比例计算。
(五)第(五)类补贴对象中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或取得技师证书的毕业生申请房票补贴,不作为享受高层次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六)人才房票补贴仅限用于支付购房款,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房款,不得套现。
(七)补贴对象、用人单位、房地产公司如有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的,房票补贴应全额退回,并取消人才其他相关待遇。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用人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后,报市、区人力社保局。
(二)审核。市、区人力社保局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核查住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核查人才类别层次、劳动合同签订、人才到岗等情况。
(三)确认及公示。市、区人力社保局确认房票补贴资格和补贴额度,并公示7天。
(四)核发。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区建设局(分局)向补贴对象核发《台州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
(五)房票使用。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对象购房时将房票凭证交付房地产公司,作为等额的购房款,由房地产公司凭接收的人才房票凭证及相关材料,与市、区建设局(分局)结算。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对象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手续后,凭人才房票凭证及相关材料,与市、区建设局(分局)结算。③购买二手商品住房。补贴对象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手续后,凭人才房票凭证及相关材料,与市、区建设局(分局)结算。④申请房票前已购置商品住房。补贴对象凭人才房票凭证及相关材料,与市、区建设局(分局)结算。
(六)房票结算。按第①种方式购房的,市、区建设局(分局)在确定人才购房实际补贴金额后,将补贴经费及时拨付至房地产公司。按第②③④种方式购房的,市、区建设局(分局)在确定人才购房实际补贴金额后,将补贴经费拨付至补贴对象个人账户。区建设局(分局)应将由市级承担的房票补贴经费向市建设局申报,市建设局申请划拨后,再划转各区建设局(分局)予以拨付。
(二)房票结算所需材料:
第①种方式购房:1.《台州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2.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3.购房发票。
第②种方式购房:1.《台州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2.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3.购房发票;4.住房贷款合同。
第③种方式购房:1.《台州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2.不动产权证;3.契税缴款书;4.购房发票凭证;5.住房贷款合同。
第④种方式购房:1.《台州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2.不动产权证;3.契税缴款书;4.购房发票凭证;5.住房贷款合同;6.已还贷款凭证。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原件审核后返还。
本细则涉及补贴经费,产业经济领域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相应比例,社会事业领域由市、区两级各自承担。各县(市)参照执行。上述经费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印发的《台州市人才房票补贴实施细则》(台人才领〔2017〕14号)、《关于人才房票补贴申领工作的补充意见》(台人才办〔2018〕8号)自行废止。
对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楼盘,使用《台州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购房网签后,即视作购房补贴资金已经进入银行监管账户,可以办理备案手续。《台州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兑现时,市、区建设局(分局)直接将房票补贴资金划入对应的银行监管账户。
(七)市、区建设局(分局)向房地产公司或补贴对象拨付房票补贴经费的同时,将人才购房信息在房产管理系统中标注“享受人才房票补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申请房票前已购置商品住房且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标注“享受人才房票补贴,于XX年X月X日前不得上市交易”,信息同步共享给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加以备注。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房票所需材料:
1.《台州市人才房票补贴申请表》(《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产业经济类填写表1,社会事业类填写表2,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填写表3);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特优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申请全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身份证件;
3.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别层次的证明;
4.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如属创业人才的,需提供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申请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或半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创业人才可提供企业或个人纳税记录);
6.申请人所在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原件审核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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