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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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推进脱贫攻坚任务的有效落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此次低保标准调整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市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各县(区、市)财政及历年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结余资金负担。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为: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一类:榆次区,605元/人/月;
第二类: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590元/人/月;
第三类:太谷县、祁县、平遥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555元/人/月;
第四类:榆社县,505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一类:榆次区,4620元/人/年;
第二类:太谷县、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4560元/人/年;
第三类:寿阳县、昔阳县,4440元/人/年;
第四类: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4380元/人/年。
各县(区、市)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抓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提标补助资金于6月1日前足额发放到位,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兜底保障作用。并务于6月5日前将此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情况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6日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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