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市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政工部: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需要,我们制定了《枣庄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财政局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7日
枣庄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和《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省、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优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下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市级将按照培训补贴标准,足额将补助资金拨付区(市),由区(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承担培训补贴的申请与发放工作。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初级工900元/人、中级工1100元/人、高级工1200元/人、创业培训1600元/人,各区(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布的职业(工种),作为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以外的职业(工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规定、企业用工需求、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建立情况另行确定。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原则上控制在4000—6000元之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相同或可参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或企业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和企业,按上述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参加项目制培训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根据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标准由区(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根据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市级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该地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区(市)财政、人社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规定的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枣人社办发〔2018〕129号)规定的企业吸纳外地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培训补贴、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劳务合作社)、有组织劳务输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参加职业培训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就业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按照《关于调整就业扶贫车间认定办法和资金奖补政策的通知》(枣人社办发〔2018〕54号)继续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已发文件涉及就业创业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对现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已纳入政策享受范围的人员可按原标准执行至补贴享受期满,新享受补贴政策人员按照新标准执行。
街道(乡镇)、行政村开发的治安、保洁等公益性岗位安置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给予一定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区(市)根据岗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2019-2021年)确定的16—24岁失业青年。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市级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费按最低工资标准1.2倍执行,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第十条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5万元。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2015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区(市)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具体标准由区(市)自行确定。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申领不高于3000元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具体标准由区(市)自行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对参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创业咨询师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给予每人1800元创业师资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培训,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十四条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家政服务机构为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由市通过招标选定2家左右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区(市),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按照《关于贯彻省财政厅专项资金管理“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枣财预〔2014〕13号)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申请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经省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承担培训任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五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区(市)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从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不高于20%的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
(一)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按照省级统一规划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信息省级集中。
(二)对县级及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根据工作量和成效等,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适当补助。
(四)对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根据孵化成功、带动就业等因素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奖补。
(五)对创业大赛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创业团队,给予奖励。
(六)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重点用于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就业创业测评和辅导、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有组织劳务输出、返乡创业服务活动、开展就业失业信息统计和城乡劳动力调查等。其中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不高于每人每年120元,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按照每户监测企业每年2400元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市、区(市)人社部门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各区(市)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单位和个人补贴的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通过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等信息平台,全程进行信息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_副本.jpg)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