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金管规〔2019〕2号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管委会制定了《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18 日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及南宁铁路系统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一条 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发生以下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住房的。
前款所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以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同一自然年度内同一住房消费情形只能申请提取一次。
第二条 职工办理本细则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住房消费提取,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限额内按规定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不足部分。
第三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
(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进行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第四条 以配偶的住房消费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婚姻关系材料。
第五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直系亲属提取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得委托代办。
第六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根据所购住房的不同类型,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付款凭证。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合同登记备案材料。
(二)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增值税普通发票。
属婚内购房但不动产权证上标明为“单独所有”或产权人只有一方姓名的的,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时,提供结婚证且夫妻双方到管理中心服务网点面签知晓协议。
(三)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当地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和付款凭证。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提取的,提供购房协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
(五)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准购证、准购资格材料或安置(补偿)方式材料、付款凭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建或安置户提供)。
(六)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准购资格材料、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和付款凭证;购买铁路公有房的提供铁路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付款凭证。
第七条 职工(或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或铁路职工在南宁铁路系统管辖运营铁路的沿线城镇外购房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时购房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第六条相应材料外,属在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属在工作地购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地情况说明或工作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存材料。
第八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先自付款后提取。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属分期付款的,可根据购房合同(协议)的付款约定分次提取,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购拆迁安置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置换房屋补交的房款或新购住房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的差额。
第十条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和额度内办理:
(一)属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需提供基本资料。
(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凭证,如有部分提前还款或结清贷款的,若还款凭证未显示提前还款金额或结清金额和贷款已结清状态的,还需提供部分提前还款或结清贷款的凭证。还款或结清凭证应由贷款银行出具并盖章(下同)。
(三)属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只需提供基本资料;商业贷款部分提供借款合同和还款凭证,如果不需要提取商业银行贷款部分还贷额的无需提供。
(四)职工(或配偶)申请还贷提取的住房属南宁市行政区域外或属铁路职工在南宁铁路系统管辖运营铁路的沿线城镇外房产的,购房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除根据本条第(二)项提供对应的贷款材料外,属在户籍地购房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属在工作地购房的,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地情况说明或工作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存材料。
(五)夫妻离异后,如果非主贷人取得房产并承担还贷责任,但未办理贷款主贷人和房产户名变更时,在还贷正常的情况下,非主贷人可申请办理还贷提取。除根据本条第(一)、(二)、(三)、(四)项提供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供明确房屋产权及贷款债务分割的相关材料,如离婚协议、法院判决、公证书等。
第十一条 在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在贷款未结清前,仅能以该笔贷款申请还贷提取。
职工家庭无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有两套以上(含)其他住房按揭贷款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还贷提取。
第十二条 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可以每年提取一次;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结清一年内申请提取,过期不再受理。以第三套房(及以上)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房屋套数以已办理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套数来计算。
第十三条 同一住房贷款所有提取人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申请还贷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可提取金额的,不足部分以后年度不再补提。
第十四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 职工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或铁路职工在南宁铁路系统管理运营铁路的沿线城镇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建房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除第十四条所列材料外,属在户籍地建房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属在工作地建房的,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地情况说明或工作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存材料。
第十六条 批准建设证件取得时间起两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过期不再受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建房的实际支出额。
第十七条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且大修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可以申请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D级)、大修工程合同。
可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住院费用自付部分。住院收据开具一年内有效,原则上只可提取一次。如属长期患病,遵医嘱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可按年提取,且每年只可提取一次;
(二)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南宁市(含六县)或铁路职工在南宁铁路系统管理运营铁路的沿线的工作所在城市的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材料或总工会发放的职工家庭特困材料。
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每年提取一次。同一低保户内的所有缴存人每年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总额。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完整、准确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携带相应材料,到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二)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材料齐全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五章 办结时限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对提供的材料能够当即确认的,即时办结。
对提供的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如核实过程较为复杂,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并应向职工告知延期原因。
第三十二条 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向职工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十四条 如与管理中心原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款遇国家、自治区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生效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大修的实际支出额。
第二十条 职工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和本细则规定的所购建房屋类型或还贷类型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
(一)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如户口簿、出生证等;
(二)发生住房消费的职工不在我管理中心缴存的,应提供其所在缴存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材料。
第二十一条 职工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在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
(二)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或铁路职工在南宁铁路系统管理运营铁路的沿线城镇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和额度内办理提取: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交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租赁行为终止的,终止后一年内申请提取,过期不再受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二)租赁商品住房的,职工面签《个人声明》。
符合条件的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从未提取过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且不早于职工在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的起始月。
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相应限额。申请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可提取金额的,不足部分以后年度不再补提。
第二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二十三条 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销户提取;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四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
(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进行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第二十五条 除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外,根据不同的销户提取类型,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一)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材料;已转入“封存户”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需提供。
(二)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在国外长期定居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和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或失业证);已转入“封存户”的无需提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材料(或失业证)。
(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转入“封存户”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到场面签销户声明。
(五)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但未转入“封存户”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材料(或失业证)、到场面签销户声明。
第二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销户提取且提取资金转入被继承人账户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职工死亡材料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提取资金不转入被继承人账户的,由任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办理,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明确继承关系的材料。
第三章 其他类提取
第二十七条 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办理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前款所称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
(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进行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第二十九条 除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的基本资料外,根据不同的情形,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一)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书、与诊断书相对应的住院费用收费凭证(医保结算凭证)、患者与缴存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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