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0号)精神,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促进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经市政府七届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和四次全会、市委七届六次和七次全会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开公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二、救助范围条件及内容标准
(一)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脑瘫儿童年龄放宽至12岁,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年龄放宽至12岁,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4岁。
各县(区)、市直园区残联组织要与卫健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做好残疾儿童精准筛查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信息及时录入“量服”平台,并做好救助工作。
(二)救助对象条件。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遂宁市户籍;经济困难家庭;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其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制定。有条件的县(区)、市直园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三)救助内容及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等。
1.视障类(含盲)。盲: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的,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视觉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辅助器具适配每名不超过0.1万元/年。低视力: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0.2万元/年;适配辅助器具每名不超过0.1万元/年。
2.听障类(含言语)。助听器: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助听器每名不超过0.5万元/耳·年。人工耳蜗:经定点机构评估符合上级植入人工耳蜗补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全额自费人工耳蜗产品、手术及术后调机等,一次性救助不超过6万元/人。
3.肢体类(含脑瘫)。实施肢体矫治手术的每名不超过3万/年,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
4.智障类。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
5.孤独症。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
6.精障类(含自闭症)。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
辅助器具适配后,2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
有条件的县(区)、市直园区结合实际,可拓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精准服务项目内容,根据残疾儿童家庭贫困程度和实际康复需求,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依据本辖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救助申请及服务流程
(一)对象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持户籍证明、残疾人证或医院诊断证明通过“开放量服”自助业务办理,或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市直园区残联组织提出康复救助申请。
(二)审核程序。县(区)、市直园区残联组织对残疾救助对象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市级及以上地方残联组织会同同级卫健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作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由各县(区)、市直园区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对于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决定。
(三)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按程序在“量服”平台上办理康复救助有关手续,并向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残疾儿童凭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到指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救助注册登记,接受康复救助服务。
康复机构选择一般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户籍所在地县(区)、市直园区残联组织同意后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居家康复为辅,每年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辅助器具适配由手术医师、康复医师、辅具器具适配技师根据患儿的病情,提出适配方案,在征得患儿监护人同意后为其适配辅助器具。
各县(区)政府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儿童福利机构都应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提供优质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为救助对象提供“一人一策”的精准康复服务,服务情况要按照“量服”详细服务“六要素”要求,及时精准录入“量服”平台。监督管理部门实时动态监督,受助对象及监护人动态评价。
(四)费用结算。有上级补助项目或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予以保障的,优先使用上级补助项目或社会捐赠等资金实施救助。各县(区)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做好资金兜底保障。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由县(区)、市直园区残联组织审核确定康复救助金额,再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各县(区)、市直园区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区)、市直园区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各县(区)、市直园区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五)效果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做到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有条件的县(区)、市直园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各县(区)、市直园区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成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指导检查和效果评估,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四、康复机构管理
(一)扎实做好康复机构认定工作。定点康复机构由各县(区)、市直园区残联组织会同教体、民政、卫健等部门按照“同级管理、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纳入“机构量服”管理。各县(区)、市直园区残联组织应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与经审核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
(二)切实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各县(区)、市直园区残联组织要会同教体、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康复服务能力,改善康复服务质量;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康复服务质量。对定点机构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各级残联组织和相关部门(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情况严重的,应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医保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并逐步扩大支付范围。
六、康复救助宣传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调研指导和效果评估,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督促力度;适时推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
各县(区)政府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配套措施。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指导各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5日
(三)大力支持和培育康复服务机构。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按照中、省对残疾人康复机构培育的工作要求,根据本辖区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鼓励、指导和支持社会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
(四)做好康复服务定价和诚信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要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五、救助服务职责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辖区负责制。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残联、教体、民政、财政、卫健、审计、扶贫、医保等部门(单位)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要求,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残联组织:负责按年度编制本级资金预算;负责实施本辖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残疾儿童的状况并及时上报;按要求确定各类残疾儿童的康复机构;负责本辖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审批和转介并将受助对象的信息及时录入“量服”平台。
教体部门:负责对特殊教育机构是否纳入定点康复教育机构进行审核,对实施康复救助的学校加强管理;支持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支持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配合卫健部门、残联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助残联组织对救助审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财政部门: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按照财力、绩效评价结果及其他财政管理规定将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残联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卫健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是否纳入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审核,对实施康复救助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工作;与残联组织配合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扶贫部门:负责收集、反馈贫困残疾儿童相关信息,加大对有残疾儿童贫困家庭的脱贫帮扶支持力度,帮助残疾儿童贫困户提高康复能力,协助残联组织对救助审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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