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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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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县(市、区)办事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及业务承办,受委托银行承办资金到账业务。依照前款第六、七、八、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其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须保留1000元。第八条 职工在本市内调动工作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原则上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实现提取业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金〔2018〕46号、建金服函〔2018〕49号和鄂建函〔2018〕579号、鄂建办〔2018〕166号、黄金委〔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业务办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心”和办事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及业务承办,受委托银行承办资金到账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还建房、棚改房、二手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工作调出本市的;

(八)退休的;

(九)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其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须保留1000元。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基本资料:个人身份证、收款银行账号;提取夫妻双方的,一并提供结婚证;属代际互助的,还需提供家庭户口簿(或人口信息定位表)。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职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职工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办理而委托他人的,需提供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资金汇入所属职工本人银行卡账户。

第八条 职工在本市内调动工作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原则上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十一种提取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到“中心”或办事处服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也可登录黄冈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或黄冈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黄冈住房公积金手机APP客户端)自助申请提取。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房地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在黄冈市行政区域内或者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以及职工为子女在全国范围内购房的。

2.提取时效:职工发生购房行为三年内(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3.提取范围: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以及其中一方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4.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以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为限,若同一套住房既提取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则提取和贷款之和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5.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

(1)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2)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如在黄冈市行政区域外购房,暂时无法开具发票的,可以提供收款收据、银行转账(付款)凭证。

(3)棚改房、拆迁还建房提取需提供当地政府部门棚改、还建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职工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棚改、还建的合同或协议。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提取时效:职工发生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三年内(以施工许可证、建房审批表或准建证最后审批时间为准)。

2.提取范围: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以及其中一方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以不超过房屋造价的70%为限。

4.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

(1)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造价书;乡村建房的,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房审批表(或准建证明)、工程造价书,确有需要的,还应提供现场勘查的相关照片。

(2)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含)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核定为C级及以上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已有公积金贷款且未申请按月划扣的或已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一次;若既有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住房贷款且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办理提取。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每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之和;若为公积金质押贷款,在满足公积金质押比例的前提下方可提取余额部分。

3.需提供资料: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直接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近半年还款明细及余额单;次年提取时,提供银行半年还款明细及余额单。

(四)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可每年据实提取一次(按照黄冈当前物业管理费标准,暂定每年不超过3000元)。

3.需提供资料:

(1)房屋权属证明或租房协议。

(2)物业费收据。

(五)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可每年据实提取一次(按照黄冈当前租房标准,暂定每年不超过2万元)。

3.需提供资料:房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职工租房合同或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六)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时限:先办理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提取手续。

3.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4.需提供资料: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七)工作调出本市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职工工作调令或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

(八)职工退休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职工退休证或退休文件。

(九)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治疗自费超过2万元的,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医保报销后的差额部分。

3.提取资料还需提供:县级(含)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医保部门报销住院费用结算单。

(十)职工本人或配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民政部门办理的《低保证》。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

(1)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文件。

(2)继承人、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对该继承权或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条 职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1.业务申请:职工到“中心”或办事处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向前台受理人员提交相关资料,也可登录黄冈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或黄冈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黄冈住房公积金手机APP客户端)按照网厅办理程序进行网上自助申请。

2.业务受理:大厅受理人员审核提取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留存所需资料复印件,并将提取要件录入系统,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交职工签字确认后,通过系统提交后台审核审批;

3.审核审批:后台审批人员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对提取资料、提取金额逐一进行复核,对符合提取规定的进行审批确认,资金通过直连结算系统划入职工个人收款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提取规定的,终止业务并告知提取申请人。职工通过网厅申请的提取业务按照网厅业务规程办理审批复核手续。

4.打印凭证:前台受理人员打印提取或销户凭证,职工本人对凭证上的信息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确认。

5.档案整理:提取业务科室和业务人员将有关凭证、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以上情形资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中心”(或办事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提取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违反提取操作规范的工作人员由“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职工在申请提取时有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信息等骗提套取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其限期全部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中国“黑名单”,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被记入失信“黑名单”的人员同时列入公积金信息系统“黑名单”,三年内不得提取和使用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2018版)》同时废止。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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