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为简化提取业务流程,方便职工偿还贷款,提高我市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提取还贷(对冲还贷)是指本辖区正常缴存公积金且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采取系统自动扣划方式,按月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扣划相应金额,用于偿还其当月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条 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借款人及配偶;
(二)正常缴存公积金且缴存状态良好;
(三)信用良好,两年内无连续3期或累计6期逾期还款记录。
第四条 申请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
第五条 申请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流程:
(一)缴存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同时签订《定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对已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在贷款还款期内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并签订协议书;
(二)委托提取扣划时间为每月公积金贷款约定还款日。
第六条 提取额度及扣划顺序:
(一)提取额度为借款人当月应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扣划顺序依次为:借款人、配偶。
(三)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足够偿还当月应还款额时,直接从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扣划相应金额。
(四)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少于偿还当月应还款额时,由系统自动转从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中足额扣划。
第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一)借款人贷款本息已结清的;
(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被封存、冻结的;
(三)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及银行还款账户扣款不成功的;
(四)借款人一年内连续逾期3期或累计逾期6期的;
(五)借款人自愿申请终止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的;
(六)其他应予终止的情形。
第八条 借款人应及时关注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银行还款账户余额、账户状态、贷款还款等情况,保证银行还款账户内资金充足并成功扣款。对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提前终止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如贷款发生逾期,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在委托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手机号码、公积金账户、银行还款账户、婚姻状况等发生变更的,须在当月向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条 在委托提取还贷期间,除贷款结清或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外,借款人及配偶不得申请办理其他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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