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的累积赔偿情形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内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下面来了解下重复保险的累积赔偿情形。
重复保险情形下的具体赔偿方式分为两种:比例分担赔偿和连带责任赔偿。
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的赔付方式多为“比例责任分摊”,同一保险标的的赔偿责任按比例分摊给各保险人,实际赔偿结果不会超过保险标的价值。但依据保险标的的属性不同,重复保险也会出现各保险人依据各自保险合同分别赔偿,投保人获得重复累积赔付的情形。
具体而言,重复保险标的的保险属性可按照“补偿”与“给付”两种类型划分,即补偿型保险标的与给付型保险标的。顾名思义,补偿型保险标的即是可以通过经济补偿、修复、还原的保险标的,如财产保险;而给付型保险标的则是不可修复的,多为身体的伤残、生命的死亡,这种“损失”是无法修复的,其价值也是无法衡量的,属于人寿保险范畴。
当发生“给付”型重复保险时,保险受益人可以获得多位保险人的累积赔付。给付型重复保险主要有:重疾险、寿险、意外险,这些都是可以重复获赔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报销型的医疗健康险是无法重复获赔的,即便是意外险中的意外医疗一样,都需要按补偿原则进行补偿,只有涉及身体伤残、生命死亡,无法衡量与修复的标的价值时,才可适用重复获赔原则。
举例,如某建筑工程承包商为转移用工风险,在多家保险公司分别为工人投保一年的建工意外险,在保险期间内,该建筑工程下的员工甲,因工程意外事故不幸身亡,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生命,死亡是无法修复还原的,适用给付型赔偿原则,因此,承保该建工意外险的各位保险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下重复保险可获得累积赔偿。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符合给付型的重复保险赔偿也有无法累积赔偿的例外,我国未成年人的保额一般不能超过10万,因此,多投保也无效。
重复保险下可重复累积赔偿的保险情形,能够有效为各类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险保障,因此保险消费者也应重视相应的保险投保。
以上是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重复保险的累积赔偿情形的问题,更多的保险知识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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