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本业务指南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情形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租赁自住住房的;
5.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
6.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
7.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9.退休(含提前退休)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第1-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其账户余额最低不得低于一元;符合第1、5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其账户余额最低不得低于一元。
符合第9-11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缴存职工可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余额同时办理以上情形中的一项提取或多项提取业务。
申请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自动提取还贷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或相应金额: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部分在贷款偿清之前不能提取,该部分金额可在提前全部还款时直接冲减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职工为他人提供质押保证的金额、承诺人为他人贷款提供承诺的冻结部分,以及其他情形冻结的部分,不能提取;
3.住房装修不能作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注:主要原因是因为住房装修无法提供由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难以辨别是否存在真实的装修行为,也难以核定装修费用金额,由于受工作人员数量限制也无法上门现场核实情况);
4.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非自住住房,单独购买车库、车位,以及别墅等非普通住房的,不能提取;
5.已取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成员,在未偿清所有贷款本息之前,除办理大病提取、临时困难救助提取、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以外,将不能以任何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到职工个人账户,只能办理公积金自动提取还贷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全部还清的方式直接冲减贷款已支付保费或本息;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家庭成员提取(包括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和购买的其它住房)。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即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
二、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申请
职工准备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携带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二)公积金中心审批
公积金中心及时受理职工提取申请并于当日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结。
经审批准予办理的,提取资金实时到账;经审批不准予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办理的原因。
(三)公积金中心拨款
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直接划入所提取职工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内。根据住建部监管要求,为确保提取资金实时到账,提取人应提供在规定的银行(银行名单见附件1)开立的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三、提取的材料、条件、额度
(一)办理提取需要提供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明
⑴职工本人提取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本人的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⑵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除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公积金账户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同时办理职工及配偶提取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外,还需要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和由委托人本人、被委托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可从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wfgjj.gov.cn/”下载打印或到公积金大厅领取)一份(委托配偶等家庭成员办理提取,也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⑶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
以上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原件。
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⑴与购房人(或患重大疾病者)属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⑵与购房人(或患重大疾病者)属父母、子女关系的,与购房人(或患重大疾病者)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提供户口簿;与购房人(或患重大疾病者)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由提取所涉及家庭成员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见附件3)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需要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的提取,相关关系人(例如,需要公示确认父子关系的,相关关系人即指父子二人)需要持本人身份证签署(签字按手印)《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并登记相关关系人的住址、电话等详细信息后可先予办理,然后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同步进行公示。如公示之后接到举报并经核实确认家庭成员关系造假属实的,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家庭成员关系造假的,对提取人及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的相关关系人按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处理。家庭成员关系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公示的时间为3个月。
以上提供的材料均为原件。
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根据不同提取情况按以下规定,还应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二)提取条件、需提供材料和提取额度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⑴购买期房的(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
Ⅰ.提取条件:签订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交齐首付款或全款的。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购房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属父母、子女关系(家庭成员)的,与购房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提供户口簿;与购房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或由提取所涉及家庭成员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具体规定见前面“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部分);
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房屋产权部门在合同封面盖备案章或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如合同封面有二维码的,用手机查询验证二维码并拍录验证结果)和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的增值税发票。
(三)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四)将相关情况通报职工工作单位;
(五)通过公积金网站和有关媒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骗提人名单;
(六)中止与为提取人提供购房合同等资料、虚构购房事实、为骗提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的合作;
(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骗提骗贷的职工、参与协助骗提骗贷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工作人员、提供虚构资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不法中介机构的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如果所依据的提取条件已消失的(如购房提取后又退房的、解除购房合同的),职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交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发现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交回住房公积金的,将视为骗提行为,对申请人采取以上(一)-(八)项处理措施。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运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办理提取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1 日
友情提示: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将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提取人提供的发票进行查验,凡在此平台查验结果为“查无此票”“内容不相符”“已作废”的,一律不准予提取;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还将在办理提取后隔月再次核实发票是否已作废和是否发生了退房行为,凡提取公积金后又退房的应主动交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否则按骗提处理。
Ⅲ.提取额度:在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房人在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没有办理提取,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不动产权证书》中任一种作为有效购房凭证,具体由提取人从有效凭证中自主确定一个)载明登记日期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材料载明日期超过1年的,可提取职工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不得提取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此套房的实际购房支出。
一套住房每个家庭成员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果已经以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提取过的,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则不能再次提取;如果没有以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办理过提取的,则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提取。
《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购房发票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的,应按照每人房屋所有权实际占比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明确占比的取平均数),且房屋所有人配偶可以提取,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发生的支出。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但购房发票上购买方名称为一个人名字的,应按照发票购买方名称(含配偶)提取。
友情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家庭成员提取(包括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和购买的其它住房)。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即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提取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购房后如果仅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公积金,且满足账户中留足了计算贷款额度余额等条件的,购房人及配偶仍可以购买此套住房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购买后,以亲情提取的名义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公积金的,则购房人不得再以购买此套住房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⑵购买现房提取(现房是指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开发商已办妥所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的商品房,与购买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房)
Ⅰ.提取条件:签订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购房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属父母、子女关系(家庭成员)的,与购房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提供户口簿;与购房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由提取所涉及家庭成员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具体规定见前面“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部分);
判处死刑已执行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提取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如提取人不能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的,提供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的夫或妻对岳父母或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中一人到前台办理提取,将资金拨付至被委托人账户。职工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将转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Ⅲ.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四、咨询、投诉及意见建议反馈
单位和职工可登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www.wfgjj.gov.cn/)、微信公众号、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了解咨询相关业务办理事宜。
如发现工作人员存在不规范服务行为的,可拨打12329热线投诉,也可登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投诉建议”板块,投诉工作人员的不规范行为,维护您的权益;也可就有关业务规定等方面,提出您的意见建议。
五、违规处理
如发现存在通过虚构实事、伪造或变造材料、隐瞒婚姻关系等手段进行违规提取、变相多提住房公积金的均属骗提行为,将纳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并对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追缴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二)将该职工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山东潍坊)平台实施相应联合惩戒;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一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Ⅰ.提取条件: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Ⅲ.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二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Ⅰ.提取条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以上未再就业或新就业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
③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必须在材料载明日期半年后申请提取。能够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可随时申请提取;
Ⅲ.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重新就业且新就业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转移手续。
1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Ⅰ.提取条件: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职工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其他人的银行账户。
Ⅲ.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如提取人不能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的,提供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的夫或妻对岳父母或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中一人到前台办理提取,将资金拨付至被委托人账户。职工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将转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12.其他情形提取
⑴单位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改制无力重组,职工不做分流安排提取
Ⅰ.提取条件: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不做分流安排也不再重新就业的或重新就业后所在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Ⅱ.提取材料:法院等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
Ⅲ.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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