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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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公积金发〔2018〕30 号
州中心各内设机构: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规范置换贷款业务中抵押的流程,州中心于 2016 年 6 月 2 日结合当时实际情况开始暂停办理置换贷款业务(州公积金发﹝2016﹞38 号)。一年多来,州中心与不动产部门、委托银行、中介公司进行多次沟通协调,已理顺置换贷款业务办理流程事项,经研究决定,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恢复办理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垫资和自筹资金两种模式的置换贷款业务,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垫资:按《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州公积金发﹝2010﹞19 号)业务流程办理。
二、自筹资金分为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自筹资金和个人办理+自筹资金。
1、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自筹资金:按《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州公积金发﹝2010﹞19 号)业务流程办理。
2、个人办理+自筹资金:实行预约申请制。申请人在一次性还清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前,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办理置换贷款预申请,管理部对预申请做好台帐登记,申请人应该在解除原抵押取出不动产权证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到公积金管理部申请贷款。
特此通知。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 年 4 月 4 日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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