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批复

黔南住金管委复[2019]1号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报来《关于调整我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请示》收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为防范资金风险,确保公积金安全有效运行,经2019年3月8日黔南州第三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贷款政策调整
(一)房屋套数认定标准。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以家庭为单位(含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审核住房贷款套数,包括信用记录中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等住房贷款。信用报告未体现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公积金贷款;信用报告显示有过一次或超过一次住房贷款记录的,无论是否结清,此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属“二套”及以上贷款;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相应调整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首付比例。
1.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二手房”,房龄低于10年(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房龄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结清首套住房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二手房”,房龄低于10年(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房龄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3.购买房龄超过20年“二手房”的,仍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月计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个月×40%×借款年限)+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调节系数
a、6≤缴存时间≤12(月):0.6;
b、12<缴存时间≤24(月):0.8;
c、24<缴存时间≤36(月):1.2;
d、缴存时间>36(月):1.5
(四)调整“又提又贷”政策。职工家庭购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追加支付购(建)房款;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用于追加支付购(建)房款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能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追加购(建)房款。
(五)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
二、提取政策调整

(一)限制异地购房提取。重点支持本州户籍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或非缴存地购买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辞职提取政策。非本州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需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半年后可提取。
(三)调整职工调出本州提取政策。职工调出本州范围到其他地区工作的,且新的工作单位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的,需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职工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职工工作调离本州,且新的工作单位半年(含半年)后未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的,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销户。
三、政策调整由州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四、此次政策调整自二○一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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