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为积极推进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倡导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行为予以记录,并依法采取公布、后续监督、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合作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协助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中介公司或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提供的房产评估报告明显超出或低于市场价格,未能真实有效地反映房屋价值的房地产中介评估公司。
(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合作单位。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纳入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不缴、少缴或只为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二)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单位。
(三)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单位。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单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纳入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
(一)提供虚假材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贷后停缴的职工。
(三)贷前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职工。
(四)贷款后出现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的职工。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职工。
第六条失信黑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信息采集。遂宁市公积金中心按职责,通过日常业务、监督检查、其它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途径,收集、核查失信“黑名单”要求的相关信息。
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职工,
立即冻结账户,并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冻结期内,相关账户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三)调查审定。公积金中心经过审查,认定失信行为不属实的,应立即解除账户冻结。对确定为合作单位、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的,应将合作单位、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禁入;对确定为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的,应将缴存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进行重点审查。审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异议复查。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6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公积金中心应认真听取其申诉,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对外公开。失信黑名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进行公开发布,公布的信息事项有:单位名称(包括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行为发生时间、失信事由、公布期限等。
第七条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或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职工,直接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八条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取消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或骗提、骗贷金额较大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在3年内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第十条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取消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责令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公布期限届满或失信单位、人员已按要求纠正、完成整改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黑名单中删除。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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