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淮住金〔2018〕29 号
矿业集团分中心、凤台分中心、毛集管理部、寿县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 号) 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公安厅《转发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8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审证明材料真实性。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精神,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房,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函询、商请信息产生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信息管理部门代为核查等方式,获取职工房屋交易信息, 经核查房屋交易不属实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未在本地或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三、加强内部管控。完善内审稽核机制,形成前台受理、后台复核,内审部门稽核“三道防线”,将审核工作贯穿到提取业务全过程。对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实施联合惩戒。对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 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列入公积金失信黑名单;逾期内不退回的, 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可视其情况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违规提取人员3年内不得使用公积金。
五、开展集中治理。各分中心、管理部、中心各科室要认真开展梳理和排查,对已发现并查实的涉嫌伪造及使用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婚姻证明等虚假材料,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的中介或其他组织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反映,移交问题线索。
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采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多种形式,正面引导缴存职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 要将反面案例公开,以案说法,发挥其警示教育作用。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2018年 7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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