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台房金管〔2018〕3号
为支持职工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使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更多的职工家庭,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提取条件
(一)申请人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三)家庭成员(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人工作地(以县、市、区为行政区域;在椒江区或台州经济开发区工作的,视同为一个区域)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第二条提取额度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支出全额提取;
(二)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限额的差额提取;
(三)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取额度限额为800元/月·人。
第三条提取要件及程序
(一)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则,每年提取一次;
(二)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须提供《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须根据不同租赁情形另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票据;
2、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3、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申请人工作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无自有住房证明;
4、如无法判断申请人缴存地与工作地是否一致的,需额外提供由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工作地的情况证明。
(三)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如申请人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同时出具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经办人代办证明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四)职工提供上述材料,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当场办结;如需核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内。
第四条骗提套取行为处罚措施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查提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材料骗提套取行为,将向职工所在的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本息,并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取消骗取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条件成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实行职工租赁住房委托按月提取政策。
第六条本办法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台州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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