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关于加强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工资统发单位:
为配合财政工资统发办做好住房公积金代扣工作,根据《关于市工资统发办代扣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白财办〔2018〕192号)要求,从2019年1月份起,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由财政工资统发代扣,与财政匹配部分合并拨付缴存单位,缴存单位不再向个人收取。现就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核定
1.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基数每年调整1次,缴存基数调整后当年不作再次调整。
2.职工月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吉林省人民政府上一年发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白城);缴存基数上限不高于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白城)的3倍。
3.月缴存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二、公积金汇缴
1.缴存单位需按月进行汇缴。汇缴金额由单位和个人两部分构成。从2019年1月起,不受理单位或个人单一部分汇缴以及多账户汇缴。
2.单位办理汇缴时,应标注5位公积金单位代码及汇缴单位名称和汇缴年月。
三、对公业务网厅办理
从12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对公业务开始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缴存单位可携带《单位资料变更申请表》(公积金网站下载)、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等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管理部)办事大厅进行单位信息维护,签订网厅业务办理协议,领取数字证书或刷脸认证,实现缴存单位对公业务网厅办理。
四、相关要求
各工资统发单位于每年1月10日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核定汇缴金额,16日前将缴存数据报送至工资统发办,按月汇缴。如有人员变动,须及时变更公积金缴存数据,于每月16日前上报工资统发办,如数据上报不及时或数据有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上报单位承担责任。各缴存单位要与工资统发办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公积金代扣工作顺利开展。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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