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管理部:
为了贯彻落实“只跑一次”的改革要求,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我中心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的修改
1、原第四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延边州内户口,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二年以上未就业的,可办理销户提取;延边州外户口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即可办理销户提取。
修改为第四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未就业的,可办理离职销户提取。
二、对《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程》的修改
(一)原第二十九条 缴存基数调整所需材料:
1、《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对账单》;2、《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对清册》(加盖财务章);3、工资明细(加盖财务章);4、缴纳社保的单位同时提供《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并以通知单中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依据进行基数核定;5、《对账单》信息不准确时,单位须同时填写《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缴存基数调整所需材料:
1、《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对账单》;2、《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对清册》(加盖财务章);3、工资明细(加盖财务章);4、《对账单》信息不准确时,单位须同时填写《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原第三十三条 降低缴存比例与缓缴所需材料:
1、《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2、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请示;3、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请示的说明;4、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及文件;5、最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6、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7、上年度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及职工工资明细。
修改为第三十三条 降低缴存比例与缓缴所需材料:
1、《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2、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请示;3、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请示的说明;4、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及文件。
三、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具体要求
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的职工,需要在州内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方可将异地账户余额转移至州内。异地公积金向州内发出账户转移申请的,州内账户需要停缴满半年以上才可以将州内账户注销并转出。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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