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政策的通知
乐住公委〔2018〕3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的精神,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政策规范如下: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得低于乐山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国有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计算。
二、按照市政府公布的2018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650元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国有单位年平均工资75585元测算,我市职工2018年-2019年度(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上限为18896元,职工、单位月缴存额最低各为83元、最高各为2267元。
三、今后,如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和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国有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有变化,授权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最新标准计算月缴存基数下限(上限)和最低(最高)月缴存额,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执行。
四、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提出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授权由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批。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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