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关于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受委托银行,各分支机构:
为贯彻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通金[2018]46号)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省公安厅转发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升服务效能,现将开展治理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业务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一)坚持“房住不炒”,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在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一类借记卡申请提取。
缴存职工在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满半年后,方可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中心。
二、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对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或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离休退休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积极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咨询,大力推行网上审核和业务办理,缩短审核时限。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违规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5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人民银行信用认证中心、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公开曝光违规提取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四、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加强风险防控,强化提取受理、审核、内审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制约,实行定期轮岗,形成前台受理审核、后台重点复核、内审部门稽核“三道防线”。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提升廉政意识和鉴别能力。对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逐步建立与我市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及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的信息共享机制,联网核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的个人身份、户籍、房产交易、就业、社保、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确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和要件真实准确。同时要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六、建立跨地协查机制
要尽快建立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跨地协查机制。各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对需核查申请人异地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户籍等相关信息的,可商请信息产生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为核查。对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核查要求要予以支持,及时协助核查信息并反馈结果。通过建立健全更加紧密的联动信息协查机制,共同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七、集中开展治理工作
要主动协调我市公安、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全面清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信息,依法关停发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网站和涉嫌违法电话,净化美化社会环境。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八、广泛开展宣传引导
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要件、流程及时限,向缴存职工告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和责任。要深入单位、社区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发挥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的宣传员作用。公开曝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案例,引导缴存职工依法合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9日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