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高技能人才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根据《关于印发<南宁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人才高地行动计划>的通知》(南发〔2018〕17号),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财政局印发了《南宁市高技能人才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奖励条件。从市外新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及本市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细则》条件规定的,可以获得高技能人才奖励。获奖的高技能人才应在南宁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在南宁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南宁市的企业是指在南宁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并在南宁市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根据获奖或取得荣誉称号的层级确定奖励标准: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每人奖励人民币20万元、16万元、12万元和8万元;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给予每人奖励人民币20万元;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给予每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省级“技能大奖”的,给予每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的,给予每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奖励方式。根据高技能人才是引进的还是本市成长的确定不同的奖励方式。属于从市外新引进的,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一次性发放奖励总额的50%,再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一次性发放奖励总额剩余的50%。属于本市成长的高技能人才,获奖后,一次性发放奖励总额的50%,自获奖之日起在原工作单位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一次性发放奖励总额剩余的50%。均获得同一层级的奖项(荣誉称号)的,每人只能申领一次奖励,申报时应当按照本人获得的最高层级的奖项(荣誉称号)进行申报。
四、办理程序。申请获得奖励的人员,应在新引进或获奖(取得荣誉称号)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奖励申请,逾期不给予奖励。申请只需提交一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分两次拨付。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现场申报的方式提出申请。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由支付单位统一代扣代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员。
五、其他。《细则》规定,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个人或协助骗取奖励资金的工作人员,除追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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