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宜公积金<2018>1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审核和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础信息审核。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认真核对单位和职工基础信息,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经办人、联系方式、缴款方式、职工姓名、职工身份证等单位和职工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同时申报调整。
二、缴存基数。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310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据此2017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4578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749元);下限为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国家及省驻安庆垂直管理单位仍可按省直单位缴存基数上限标准执行。
三、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不低于5%,不得超过12%。
四、调整时间和方式。缴存基础信息及基数调整申报时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8月30日止。各单位在完成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复制单位缴存基础信息数据,并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相关表格,由各单位填写审核,报市公积金中心办理。
五、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各缴存单位日常汇缴,应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汇缴工作的通知》(宜公积金<2016>28号)要求,按月足额缴存,不得拖延挂账。
特此通知。
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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