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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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人社函〔2018〕71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市局有关科室、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8〕133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决定取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直失业登记等业务指南和表格式样的通知》(惠市人社函[2016]654号)的《失业登记表》中“社区意见”栏目的失业情况审核证明事项。
对取消的失业情况审核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开具证明的村居服务站(或村居委会)不再出具意见。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改由经办机构通过部门内部审核职工养老保险情况确定失业状态。市、县(区)要及时通知证明事项材料收取经办机构,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该证明事项取消落到实处。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9日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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