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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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公管发〔2018〕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就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我市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2018年4月30日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二、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由8%调整为5%,上限不变,仍为12%。新开户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缴存单位仍按原缴存比例执行,符合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连续两年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五、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外市户籍的缴存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3日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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