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
陕房资发〔2018〕8号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防范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严肃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存职工应按规定条件并提供合法资料办理提取和贷款
住房公积金所有权是具有限制性的所有权,缴存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用途方可办理。缴存职工应自觉遵守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合法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利用虚假资料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将会损害自身权益,严重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都涉嫌违法,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认定
(一)下列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属于骗提行为:
1.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证明等身份关系;
2.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
3.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
4.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票据;
5.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银行还贷明细证明、危房鉴定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重大灾祸证明等证明材料;
6.虚构婚姻关系、房产信息、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条件或利用其它虚假资料。
(二)下列行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属于骗贷行为。
1.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
2.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和票据;
3.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
4.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5.利用虚假征信报告材料;
6.虚构其他贷款条件或利用其它虚假资料。
三、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一)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资金提取或者贷款发放后果的处理
通过虚假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如属于尚未形成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实,或者属于贷款审查阶段,办理柜台一经发现,将没收其提交的所有虚假材料,并在省中心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标注,取消其3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二)骗提骗贷行为已造成资金提取或者贷款发放后果的处理
经业务复查或审计稽核检查,发现已经利用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了住房公积金,或者利用虚假资料已经办妥住房贷款手续获得贷款资金的,经省中心调查核实违规事实后列入失信名单,在中心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失信标注,并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当事人限期全额将已骗提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原账户内,或者限期将已骗贷的资金全额归还贷款办理银行;
2.取消其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等销户提取除外)资格;
3.取消骗提行为人5年内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永久取消骗贷行为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4.在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5.将相关信息上传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6.将相关骗提骗贷行为情况通报当事人工作单位。
四、省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协助缴存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提供虚假材料,协助缴存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省中心依法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单位工作人员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造成当事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省中心将有关情况资料交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其依法依纪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或相关负责人责任;对伪造材料协助职工进行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中介人员,省中心将向公安机关举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缴存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省中心将报请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七、省中心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请广大缴存职工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鼓动宣传,避免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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