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陕西省职业年金基金归集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8〕54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工作,防范基金安全风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2号),现转发你们。按照《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人社厅发〔2017〕11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年金基金归集管理工作
(一)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年金基金实行省级集中委托投资运营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开立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开立归集账户必须进行备案,归集必须实行全程托管。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从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选择、更换托管银行。选择、更换和使用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要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全程监管。
(三)对于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已开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和未实行基金全程托管开立支出账户的问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予以全面整改规范。2018年8月31日前,将已归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转入符合规定要求的归集账户。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开立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或基金未实行全程托管的问题,将予以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开立职业年金基金支出账户。职业年金的待遇支付应严格由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指定的收款账户直接发放职业年金待遇,不得通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立的职业年金基金支出账户支付职业年金待遇。
二、加强监督,规范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备案管理工作
(一)省级及省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选择或更换托管银行时,应将《托管协议》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省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抄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备案资料,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行政部门汇总和初审后,分别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进行备案。
(三)职业年金归集账户报送备案资料除《托管协议》外还应包括:选择或更换归集账户全过程文件、归集账户开立(变更)申请文件、涉及基金划转情况、经办人和联系方式等。
(四)各级在“暂行办法”印发前已开立的职业年金基金支出账户应立即销户,并履行相关销户备案程序。备案资料包括:职业年金基金开立(注销)账户文件、涉及基金划转情况、开立(注销)账户银行凭证复印件等。
三、强化检查,确保职业年金基金归集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一)职业年金基金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职,抓好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部门要对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全程监管,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安排对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等工作的现场抽查,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要严肃查处和纠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内控管理,防范基金风险,维护基金安全。
(二)各级要严格贯彻执行职业年金基金政策法规和工作纪律。严禁利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职业年金基金归集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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