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通知
滨住金发〔2018〕52号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通知
市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支持作用,减轻贷款职工还款压力,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运行情况和信息化建设发展实际,经过系统调研、开发和模拟测试,我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于2018年8月22日正式开展。现将《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暂行办法》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协议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暂行办法》
2、《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协议书》
2018年8月21日
附件1: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滨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是指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通过公积金中心内部转账方式直接冲减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还款本息的行为。冲还贷采用按月冲还贷和提前还款冲还贷的方式。
第三条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无欠缴现象的正常状态;
(二)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正常,未连续出现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且当前无逾期现象;
(三)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一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贷款余额的5%或借款人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大于贷款余额的5%;
(四)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未出现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
第四条办理程序
(一)申请
新增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应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时申请;对于已经发放的贷款,符合条件的可在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期内提出申请。申请时夫妻双方须携带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
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公积金中心与申请人签订《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协议书》(以下简称“按月冲还贷协议书”)
建立按月冲还贷关系,《按月冲还贷协议书》生效后,公积金中心按照协议约定划转资金。
第五条划转金额
按月冲还贷,其每月冲减金额不高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本息。提前还款冲还贷,其冲减金额不高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应还款本息。
第六条划转时间
采用固定还款日还款方式,划转时间为每月18日(遇节假日顺延)。新增贷款按月冲还贷协议签订后,第一个扣款日划转资金;对于已经发放的贷款,按月冲还贷协议签订当月,协议生效日在18日前的,当月划转资金;协议生效日在18日(含)后的,次月划转资金。
第七条划转顺序
《按月冲还贷协议书》中要明确申请人顺序。第一申请人作为资金划转的第一顺序人,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按《按月冲还贷协议书》确定的申请人顺序依次进行划转;若所有申请人账户可用余额之和小于当月应还本息额时,不足部分扣划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还款账户内的资金,借款人应确保银行还款账户资金充足。
第八条业务终止
申请人如需终止按月冲还贷业务,应书面申请办理终止手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月冲还贷业务将自动终止:
1、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还清;
2、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欠缴出现累计6个月(含)以上情况;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一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贷款余额的5%或借款人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低于贷款余额的5%;
4、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情况;
5、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情况;
6、申请人未履行《按月冲还贷协议书》约定事项;
7、发生因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的公积金账户被执法部门保全、查封等情形;
8、因其他可能影响到按月冲还贷业务需要终止的。
第九条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需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后方可办理按月冲还贷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信息不完整的,应补充完善账户信息。
第十条按月冲还贷业务终止后,贷款未还清的,借款人须及时主动在其约定的银行还款账户内中存足资金,继续通过贷款承办银行代扣还贷。
第十一条按月冲还贷业务终止后,当借款人再次符合按月冲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按月冲还贷期间如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还款账户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情况发生变动,影响到按月冲还贷业务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按月冲还贷期间婚姻状况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按月冲还贷期间,应审慎关注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银行还款账户余额、账户状态及贷款还款情况,因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公积金欠缴、账户冻结、银行还款账户不能使用等情况及其他非公积金中心原因造成扣款不成功的,责任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申请人须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名下公积金账户进行按月冲还贷,借款人是一方的,只对冲一方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借款人是双方的,对冲双方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六条因政策性原因需停办按月冲还贷业务,公积金中心将采取通告等形式进行通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协议书
根据《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暂行办法》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冲还贷”)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自愿选择按月冲还贷业务。
第二条 本协议所指的贷款是指甲方委托银行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协议事项
新增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应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时申请;对于已经发放的贷款,符合条件的可在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乙方按照以上所列申请人顺序,每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冲减本协议所指公积金贷款的月应还款本息。
第四条 划转金额
办理按月冲还贷的,每月提取乙方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合计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本息计算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或国家利率调整,乙方同意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五条 划转顺序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均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本协议所列第一申请人作为资金划转的第一顺序人,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归还贷款;不足部分按本协议确定的申请人顺序依次进行划转;若所有申请人账户可用余额之和小于当月应还本息额时,不足部分扣划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还款账户内的资金,借款人应确保银行还款账户资金充足。
第六条划转时间
采用固定还款日还款方式,划转时间为每月18日(遇节假日顺延)。新增贷款按月冲还贷协议签订后,第一个扣款日划转资金;对于已经发放的贷款,按月冲还贷协议签订当月,协议生效日在18日前的,当月划转资金;协议生效日在18日(含)后的,次月划转资金。
第七条业务终止
在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如需终止按月冲还贷协议,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甲方书面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终止手续。若因乙方原因,没有及时办理终止手续,造成的贷款逾期等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在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月冲还贷业务自动终止:
1、本协议所指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5、乙方按月冲还贷期间,应审慎关注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银行还款账户余额、账户状态及贷款还款情况,因乙方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公积金欠缴、账户冻结、银行还款账户不能使用等情况及其他非甲方造成扣款不成功的,由此造成的贷款逾期等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6、按月冲还贷终止后,贷款未还清的,借款人须及时主动在其约定的银行还款账户中存足资金,继续通过贷款承办银行代扣还贷。
7、借款人在按月冲还贷期间婚姻状况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应及时到中心书面申请办理终止手续,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8、若按月冲还贷业务发生差错,甲乙双方有义务相互配合,按规定纠错。
9、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仔细阅读并明晰本协议书内容及含义,并保证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办理业务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因乙方提供信息不准确或违反协议约定事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向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借款人(签字、手印):
共同借款人(配偶)(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2、乙方的住房公积金欠缴出现累计6个月(含)以上情况的;
3、乙方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一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贷款余额的5%或借款人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低于贷款余额的5%;
4、乙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情况;
5、若乙方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情况;
6、乙方未履行《按月冲还贷协议书》约定事项;
7、发生因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的公积金账户被执法部门保全、查封等情形;
8、因其他可能影响到按月冲还贷业务需要终止的。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按月冲还贷,借款人是一方的,只对冲一方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借款人是双方的,对冲双方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2、乙方在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前,如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后方可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信息不完整的,应将账户信息完善。
3、乙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得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其他方式向甲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乙方在按月冲还贷期间如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还款账户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情况发生变动,影响到按月冲还贷业务时,夫妻双方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需要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及时到中心书面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变更手续;若因乙方原因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资金划转不成功的,造成的贷款逾期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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